(一)明确合法娱乐与赌博的界限。不以营利为目的,和亲友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或者提供棋牌室等场所只收取正常场地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属于赌博行为,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二)避免触碰聚众赌博的立案红线。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出现以下情况会被立案追诉。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或者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或者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或者组织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参与赌博,符合下列任一情形会被立案追诉:抽成获利累计达五千元以上;赌资累计达五万元以上;参赌总人数达二十人以上;或组织国内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介绍费。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少量财物输赢娱乐活动,以及棋牌室等场所仅收取正常场地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均不被认定为赌博。
结论:以营利为目的且满足特定条件的聚众赌博行为应予立案追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少量财物娱乐或正常棋牌室经营不构成赌博。
法律解析:聚众赌博罪的立案追诉需同时满足以营利为目的和下列任一情形。(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4)组织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或介绍费。需要注意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仅收取正常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均不认定为赌博行为。如果对自身或他人行为是否涉及违法存在困惑,或者需要了解更多相关法律细节,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帮助。
判断是否构成聚众赌博罪,关键在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且满足法定立案标准,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少量财物输赢娱乐活动、仅收取正常场地服务费的棋牌室经营等行为,均不构成赌博违法犯罪。
1.清晰界定行为性质。区分营利性赌博与日常娱乐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仅涉及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行为,或棋牌室等场所仅收取正常场地及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属于赌博违法犯罪范畴。
2.严格规避立案情形。组织他人参与赌博时,需注意抽头渔利累计数额、赌资累计数额、参赌人数累计数量等指标,一旦达到法定立案标准将被追诉;若涉及组织公民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或介绍费,需控制参与人数,避免触发立案条件。
3.规范娱乐场所经营。开设棋牌室等场所时,收费应明确为场地或服务费用且符合市场正常水平,不得通过抽头渔利等方式从赌博活动中获利,确保经营行为合法合规,远离赌博犯罪风险。
法律分析:
(1)聚众赌博罪的成立需以营利为目的,这是该罪的核心构成要件。若缺乏营利目的,即便存在少量财物输赢的活动,也不构成此罪。
(2)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立案追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从中收取回扣或介绍费。
(3)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娱乐活动,如亲友间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休闲聚会,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场所仅收取正常场地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均不被认定为赌博行为。
提醒:
经营棋牌室等娱乐场所时,需明确仅收取正常服务费用,避免变相抽头渔利;个人参与娱乐活动时,注意控制财物输赢规模,若对自身行为性质存疑,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分析。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