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法人要以全部破产财产偿还债务。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按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法定代表人通常不担责。
(二)若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没履行或没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要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法定代表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中隐匿财产、虚构债务等违法,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结论:
企业破产时,企业法人以全部破产财产清偿债务。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担责,但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滥用法人地位、在破产程序中违法等情形下需担责。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破产时用全部破产财产清偿债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即按其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担责。法定代表人通常不承担公司债务,不过若其作为股东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要在相应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在破产程序中有隐匿财产等违法行为致债权人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
若你在企业破产债务承担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企业破产时,企业法人以全部破产财产清偿债务。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担责,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承担公司债务。
2.不过在特定情形下法定代表人需担责:
-若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要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若法定代表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若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中实施隐匿财产、虚构债务等违法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解决措施和建议: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法定代表人行为的监管,防止其出现未履行出资义务、滥用权利等行为。
-债权人在与企业交易时,要充分了解企业的股权结构和法定代表人情况,降低风险。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破产程序的监管,严厉打击法定代表人的违法行为。
1.企业破产时,企业法人要用全部破产财产来偿还债务。
2.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上限,对公司债务负责,法定代表人通常不用承担公司债务。
3.不过,有以下情况法定代表人要担责:一是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没完成或没完全完成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要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二是法定代表人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故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三是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中隐匿财产、虚构债务等违法操作,给债权人造成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1)企业破产时,企业法人需用全部破产财产清偿债务。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承担公司债务。
(2)若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要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当法定代表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中实施隐匿财产、虚构债务等违法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提醒:企业法定代表人要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不可滥用权利,在破产程序中应遵守法律规定,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不同企业情况差异大,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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