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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搞证据突袭怎么办

杨* 宁夏-吴忠 证据调查咨询 2026.01.01 23:41:27 436人阅读

上诉人证据突袭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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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上诉人证据突袭时,被上诉人可通过要求法院审查证据逾期理由、申请延期审理、当庭质证及主张权益受损赔偿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证据应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当上诉人进行证据突袭时,被上诉人有权要求法院责令上诉人说明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若上诉人的理由不成立,法院可根据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采纳证据但对上诉人予以训诫、罚款。其次,被上诉人可申请延期审理,以便有足够时间对新证据进行质证准备和收集反驳证据。在庭审中,被上诉人应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指出证据突袭违反诉讼程序及对自身造成的不利影响。若因证据突袭导致自身权益受损,被上诉人可在后续程序中主张相应赔偿。如果遇到此类情况,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帮助,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2 05:4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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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上诉人在诉讼中实施证据突袭时,被上诉人可通过法定途径有效应对,既可以请求法院对逾期证据进行合法性审查,也能申请延期准备质证工作,同时在庭审中针对性质证并主张权益受损的赔偿。

第一点,请求法院审查逾期证据的合法性。被上诉人有权要求法院责令上诉人说明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若上诉人无法提供合理合法的理由,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形决定不予采纳该证据;即便采纳,也可对上诉人予以训诫或罚款,以此约束证据突袭行为。

第二点,申请延期审理以充分准备质证。被上诉人可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的申请,从而获得足够时间对新证据进行分析,收集反驳该证据的相关材料,避免因准备不足而影响质证效果。

第三点,庭审中针对性发表质证意见。在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应保持沉着冷静,围绕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明确指出证据突袭违反诉讼程序的事实,以及该行为对自身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四点,主张权益受损的赔偿。若因上诉人的证据突袭行为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实际损害,被上诉人可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依法向法院提出赔偿相应损失的主张。

2026-01-02 04:3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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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被上诉人有权依据相关规定,要求法院责令上诉人说明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若上诉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不成立,法院可根据不同情形决定不予采纳该证据,或采纳证据但对上诉人予以训诫、罚款。

(2)被上诉人可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以便有充足时间对突袭的新证据进行质证准备,收集能够反驳该证据的相关材料。

(3)在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应沉着冷静,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明确指出证据突袭行为违反诉讼程序,以及该行为对自身诉讼权利造成的不利影响。

(4)若因上诉人的证据突袭行为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被上诉人可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主张相应的赔偿。

提醒:
遇到证据突袭时,应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并申请延期审理,避免因准备不足影响质证效果,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帮助。

2026-01-02 03:26: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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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求法院责令上诉人说明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若上诉人理由不成立,法院可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采纳证据但对上诉人予以训诫、罚款。

(二)申请延期审理,以便有足够时间对新证据进行质证准备,收集反驳证据。

(三)庭审中沉着冷静,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指出证据突袭违反程序及对己方造成的不利影响。

(四)若因证据突袭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可在后续程序中主张相应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该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2026-01-02 01:43: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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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上诉人可请求法院要求上诉人说明逾期提交证据的理由。若理由不成立,法院可拒绝采纳该证据,或采纳后对上诉人予以训诫、罚款。

2.被上诉人可申请延期审理,以便有足够时间准备对新证据的质证,同时收集反驳所需的材料。

3.庭审中需保持冷静,围绕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意见,指出证据突袭违反程序及对自身造成的不利影响。

4.若因证据突袭导致权益受损,被上诉人可在后续诉讼程序中提出赔偿主张。

2026-01-02 01:00:56 回复

对于超过举证期限提交证据的突袭怎么应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超过举证期限提交证据的突袭如何应对“民事证据规定”施行前确实存在严重的“证据突袭”的问题。“民事证据规定”施行前的立法及审判实践中,一审审判程序进入庭审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有权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有权提出反诉、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应当合并审理。(《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在此规则下,各方当事人除可以随意变更诉讼请求外,更可以在事实方面任意地提出新的答辩主张并可以任意提交证据材料,这种情形下,为了保障对方的诉讼权利,就要不断休庭,以给双方当事人以重新答辩、重新举证的时间,此种规则,无法有效地制约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的行为,而且给当事人的“证据突袭”战术提供了极佳的表演舞台,甚至有些当事人故意在一审不提交证据而在二审提交,把“证据突袭”发挥到了极致。“民事证据规定”解决了我国民事诉讼一直存在的上述问题,而且对超过举证期限提交证据的法律后果作了极其严厉的规定:“民事证据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而根据该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组织质证的证据,就是未经质证的证据,就是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给超过举证期限提交证据的行为极其严厉的制裁,结果是超期提交的证据失权,法律后果极其严重。对举证期限的严厉要求和对被告强制应诉答辩的缺位造成了“答辩突袭”的新问题。“民事证据规定”对举证时限的要求是:1)、以法庭审理前举证为原则;2)、限制当庭提交证据,当庭提交的须为“新的证据”3)、以庭后提交证据为例外(“民事证据规定”规定的当事人对举证期限协商一致并经认可及规定的经许可的延期举证)。实践中因当事人利益冲突一般难以对举证期限协商一致,而更多考虑审限因素而鲜有同意庭后提交证据的情形。“民事证据规定”虽然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可是并没有对被告不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作出任何制裁,《民事诉讼法》也规定:“被告应在收到(状)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被告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可见目前法律虽规定被告应当答辩,可是均未对被告不应诉答辩作任何制裁,立法技术有待提高是小事,严重的是被告如在原告的举证期限届满后答辩或当庭答辩,原告对其答辩的反驳无法举反驳证据证据,因为已经超过了原告的举证期限,而原告在的时候往往根本就不能准确地判断被告要如何答辩,无法有针对性、严密地提交证据,原告不仅丧失了举证反驳的权利,相应的连同申请调查、申请鉴定、申请传证人到庭作证的权利一并丧失,这就是“答辩突袭”。这对原告是极其不公平的,结果也是不的,应该说完全背离了立法的初衷。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超过举证期限提交证据的突袭如何应对“民事证据规定”施行前确实存在严重的“证据突袭”的问题。“民事证据规定”施行前的立法及审判实践中,一审审判程序进入庭审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有权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有权提出反诉、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应当合并审理。(《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在此规则下,各方当事人除可以随意变更诉讼请求外,更可以在事实方面任意地提出新的答辩主张并可以任意提交证据材料,这种情形下,为了保障对方的诉讼权利,就要不断休庭,以给双方当事人以重新答辩、重新举证的时间,此种规则,无法有效地制约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的行为,而且给当事人的“证据突袭”战术提供了极佳的表演舞台,甚至有些当事人故意在一审不提交证据而在二审提交,把“证据突袭”发挥到了极致。“民事证据规定”解决了我国民事诉讼一直存在的上述问题,而且对超过举证期限提交证据的法律后果作了极其严厉的规定:“民事证据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而根据该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组织质证的证据,就是未经质证的证据,就是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给超过举证期限提交证据的行为极其严厉的制裁,结果是超期提交的证据失权,法律后果极其严重。对举证期限的严厉要求和对被告强制应诉答辩的缺位造成了“答辩突袭”的新问题。“民事证据规定”对举证时限的要求是:1)、以法庭审理前举证为原则;2)、限制当庭提交证据,当庭提交的须为“新的证据”3)、以庭后提交证据为例外(“民事证据规定”规定的当事人对举证期限协商一致并经认可及规定的经许可的延期举证)。实践中因当事人利益冲突一般难以对举证期限协商一致,而更多考虑审限因素而鲜有同意庭后提交证据的情形。“民事证据规定”虽然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可是并没有对被告不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作出任何制裁,《民事诉讼法》也规定:“被告应在收到(状)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被告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可见目前法律虽规定被告应当答辩,可是均未对被告不应诉答辩作任何制裁,立法技术有待提高是小事,严重的是被告如在原告的举证期限届满后答辩或当庭答辩,原告对其答辩的反驳无法举反驳证据证据,因为已经超过了原告的举证期限,而原告在的时候往往根本就不能准确地判断被告要如何答辩,无法有针对性、严密地提交证据,原告不仅丧失了举证反驳的权利,相应的连同申请调查、申请鉴定、申请传证人到庭作证的权利一并丧失,这就是“答辩突袭”。这对原告是极其不公平的,结果也是不的,应该说完全背离了立法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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