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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违约后违约金不调整要怎么处理有效

何* 安徽-亳州 合同违约咨询 2025.12.22 14:38:09 325人阅读

恶意违约后违约金不调整要怎么处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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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积极举证方面,守约方应尽可能全面收集证据,除了合同履行成本增加的票据和预期利益受损证明,还可以收集因处理违约事宜产生的额外费用证据,如律师费、差旅费等。
(二)强调合同严守原则时,守约方可说明合同是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订立的,违约金条款是对双方的约束和保障,恶意违约方破坏了这种平衡,不应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表明合同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违约方需承担相应责任,守约方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2 20:24: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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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违约方要求调低违约金,法院会综合合同履行、过错程度、实际损失等因素判断。若违约金不调整,守约方可:
积极举证。收集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证据,像成本增加票据、预期利益受损证明等,向法院展示损害,增强不调整违约金的合理性。
强调合同严守原则。向法院说明违约金条款是双方意愿,应严格遵守,违约方不应打破平衡,以此争取维持原约定,保障权益。

2025-12-22 19:23: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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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恶意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法院会综合多因素考量,守约方可通过积极举证和强调合同严守原则争取维持原违约金约定。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在处理恶意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的案件时,会综合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方过错程度、守约方实际损失等因素进行判断。若恶意违约后违约金不调整,守约方有可行的应对办法。一方面,守约方积极举证,收集如合同履行成本增加的票据、预期利益受损的相关证明等实际损失证据,能向法院充分说明违约行为带来的严重损害,增加不调整违约金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强调合同严守原则,表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恶意违约方不应打破合同既定的权利义务平衡。通过这些措施,守约方更有可能争取到法院维持原违约金约定,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您在类似的合同违约案件中遇到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精准有效的法律帮助。

2025-12-22 18:36: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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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恶意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法院会综合多因素考量。若不调整,守约方可积极采取措施保障自身权益。
2.守约方应积极举证。收集因违约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据,像合同履行成本增加的票据、预期利益受损证明等,向法院展示违约带来的严重损害,增强不调整违约金的合理性。
3.强调合同严守原则。向法院表明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严格遵守,恶意违约方不应打破合同权利义务平衡。通过这些措施,能争取法院维持原违约金约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2 17:41: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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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恶意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时,法院秉持公平原则,综合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方过错程度与守约方实际损失等因素判定。若恶意违约后违约金不调整,守约方需积极举证。收集合同履行成本增加的票据、预期利益受损证明等实际损失证据,可向法院凸显违约行为的严重危害,强化不调整违约金的合理性。
(2)守约方可强调合同严守原则。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恶意违约方不应破坏既定的权利义务平衡。通过此方式,争取法院维持原违约金约定,保障自身权益。

提醒:
守约方举证要确保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不同案件情况有别,若遇复杂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12-22 16:03:58 回复

按照《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关于违约金规定在我国的司法理论和实践中,认为根据合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违约金的性质应当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础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违约金的调整做出了详尽而更具有操作性的规定。现笔者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简要解读如下: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条是关于提请违约金调整方式的规定。这两种方式无论是违约方还是非违约方都可以运用。如非违约方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违约方可以作为被告提起反诉或抗辩的方式请求减少违约金。如违约方首先提起诉讼,非违约方作为被告可以反诉或抗辩的方式要求增加违约金。因此,本条并不是仅仅针对违约方提请减少违约金而规定的方式。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条是关于增加违约金限额的规定。合同赔偿责任是以填补被违约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原则。实际损失是指非违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其已经遭受的损失,将来要遭受的损失即预期利益损失不包括在内。这里讲的实际损失与直接损失并非同一概念。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但直接损失有时范围等于或小于实际损失。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条第1款是关于违约金调整具体规则和基本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则:(1)以实际损失为基础;(2)兼顾合同履行情况;(3)当事人的过错;(4)合同履行的预期效益。基本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是调整违约金所应遵循的,也是衡量违约金调整是否正确最终最高的判断标准。如果违约金调整后违背了该两条原则,其裁判结果都是错误的。毕竟具体规则必须要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适用。本条第2款是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判断标准。此规定也属于具体规则的范畴,也应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适用。在适用时不能拘泥、僵化,以为凡是超过损失30%的,都认为是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这点从本款用语“一般可以认定”可以看出司法解释制定者的用意。以上是对合同法违约金调整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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