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阶段通常不适合直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执行程序旨在落实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义务,并非判定实体权利义务。
2.若生效文书仅列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执行机构一般不能在执行阶段直接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这涉及实体判断,需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3.债权人若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应通过诉讼另行起诉另一方,由审判机构认定,确定后再进入执行程序让双方担责。
结论:
执行阶段一般不宜直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若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应通过诉讼程序另行起诉。
法律解析:
执行程序的主要功能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并非对实体权利义务进行裁判。当生效法律文书仅将夫妻一方列为债务人时,执行机构通常不能在执行阶段直接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并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是因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涉及实体权利义务判断,需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若债权人认为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通过诉讼程序,另行起诉夫妻另一方,由审判机构作出认定,经审判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再进入执行程序要求夫妻双方承担责任。若您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和执行方面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执行阶段通常不宜直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执行程序的主要功能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并非对实体权利义务进行裁判。若生效法律文书仅列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执行机构一般不能在执行阶段直接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并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这涉及实体权利义务判断,需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
1.债权人若认为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通过诉讼程序,另行起诉夫妻另一方,由审判机构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2.经审判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再进入执行程序要求夫妻双方承担责任。这样既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确保债务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法律分析:
(1)执行阶段的主要功能是落实生效法律文书中的权利义务,并非对实体权利义务进行裁判。所以,当生效法律文书仅把夫妻一方列为债务人时,执行机构一般不能在执行阶段直接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直接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2)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涉及实体权利义务判断,这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执行阶段难以全面保障这些权利。
(3)若债权人觉得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通过诉讼程序,另行起诉夫妻另一方,由审判机构进行认定。在经审判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再进入执行程序要求夫妻双方担责。
提醒:
债权人切勿在执行阶段盲目要求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应按法律程序另行起诉。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执行机构要明确自身功能,专注于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不能在执行阶段直接对实体权利义务进行裁判。若生效法律文书只列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执行机构不宜直接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二)债权人若觉得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走诉讼程序,另行起诉夫妻另一方,让审判机构来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经审判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再进入执行程序要求夫妻双方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追加被执行人需符合法定程序,不能在执行阶段随意认定和追加,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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