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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还不上款,第三方收款人受影响吗
一般情况下,若第三方收款人仅为资金流转通道,无担保等额外责任,不受影响。但要是第三方与贷款人有恶意串通骗贷等行为,就可能担责。解决方案是先确定收款性质和有无额外约定,若被银行等追究,可提供资金往来证据证明自身无过错,避免担责。
你好,能说一下具体情况吗?
【法律意见】【法律意见】第二次离婚通常情况下会判决离婚的,在判决离婚的时候需要依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破裂会判决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模板照着网上写就行了。
1.主体不同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2.客观方面不同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车险分两类,交强险和商业险。首先,交强险必须买,不管第二年险种如何取舍,这个是国家强制性购买的。如果不购买,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其实也是对大家提供最基本的保障。交强险第一年的基本费用为950元,第二年的费用与第一年出险情况挂钩,第一年未出险的,下浮10;两年未出险,下浮20;三年未出险,下浮30。反过来,第一年发生二次及以上有责任交通事故的,则上浮15;发生有责任死亡事故的,最高上浮30。其次,建议购买车损险和第三者险,这两个都是商业险里的主险,提供了对车和人最基础的保障。所以不管上一年有没有出险,这两个险种都有买的必要。最后,酌情购买其他附加险。一般最常买附加险有玻璃单独破碎险、划痕险、盗抢险、不计免赔险、车上责任险等险种。新车或车的价值较高的,一般会上这些险种。如果是旧车和驾驶娴熟的老手,可以不用投保划痕险和玻璃险。不计免赔可以显著降低车险损失。
专业解答行政机关侵犯第三方利益时,第三方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包括一审、二审和申诉等程序。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认为有误,可向原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递交申诉书,但判决仍须执行。如行政机关拒不执行,法院可采取强制措施。
专业解答平常的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针对第三人过错责任对国家赔偿责任的影响的问题,我们在下面的文章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解答您的问题。
专业解答行政诉讼第三人不出庭的话,那么可以无第三人到场直接进行案件审理。如果原告或者相关上诉人在撤诉之后,法院不应允的,并且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席的话,那么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判决,不会影响到案件结果。
专业解答对致害结果,第三人过错是直接原因,违法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是间接原因。一般是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而负有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不作为,造成受害人合法权益受损。该类案件处理应适用救济穷尽原则,即只有受害人向第三人无法求偿时或无法完全得到赔偿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专业解答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对第三人债权是没有影响的,但是如果涉及到的债务是个人债务第三人是直接可以找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如果涉及到的债务是夫妻的共同债务时,即使夫妻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后也是不会影响到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双方也是需要共同承担偿还义务的。
律师解析 代位权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债务人,对其效力为:如果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则债务人受此裁判的约束,在将来的诉讼中不得提出与判决主文相悖的请求。但是如果债务人未得到通知而没有参加诉讼,因其没有提出攻击防御方法、未得陈述,因此,裁判对其没有效力,如果债务人对裁判有异议,仍然可以另行起诉。
律师解析 当行政机关在施行行政许可过程中侵犯了第三方利益时,该第三方有权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复议,亦或向人民法院发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程序包含了一审、二审以及申诉等多元化的机制。 对于已经产生法律效应的判决与裁定,如果当事人认为存在明显错误,可以向原审判人民法院或者其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诉书,然而在此期间,判决与裁定并不因此而停滞执行。 此外,当事人还必须要严格履行由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与裁定。 倘若行政机关拒不执行判决与裁定,人民法院有权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以确保其得以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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