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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北-张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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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重新审理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该程序适用于以下主要情形:
启动主体
审判监督程序可以由以下三类主体启动:
1. 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 人民检察院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3. 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具体适用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2025-11-22 18:09:0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