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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债权人已申报全部债权情况下,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应扣除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可能获偿部分。
(二)连带债务人有求偿权时,在债务人破产且债权人未申报全部债权的情况下,可就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三)连带债务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可在清偿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求偿权并申报债权。
(四)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未获清偿部分,可要求连带债务人继续清偿,连带债务人不能免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2025-11-18 22:12: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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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破产时,若债权人已在破产程序申报全部债权,其对连带债务人的债权要扣除在破产程序可能获得的清偿部分。
2.连带债务人有求偿权的,在债务人破产时可就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若连带债务人代债务人清偿,可在清偿范围内申报债权。
3.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未获清偿部分,仍可要求连带债务人担责,连带债务人不能免责。
2025-11-18 21:10: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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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申报全部债权后对连带债务人的债权应扣除破产可能获偿部分;连带债务人有求偿权可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连带债务人代偿后可在清偿范围申报债权;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未获清偿部分仍可要求连带债务人担责。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当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全部债权后,其对连带债务人的债权作相应扣除,是为避免双重受偿。连带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规定,能保障其合法权益,但债权人已申报全部债权时,为防重复申报,连带债务人不能就将来求偿权申报。连带债务人代偿后可申报债权,是对其代偿行为的合理补偿。破产程序终结后,连带债务人的连带责任不能免除,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若您在处理债务人破产及连带债务人相关法律事务中遇到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1-18 20:28: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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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全部债权后,对各连带债务人享有的债权需扣除可能在破产程序中获得的清偿部分。若连带债务人有求偿权,在债权人未申报全部债权时,可就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若连带债务人代替清偿,能在清偿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求偿权并申报债权。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未获清偿部分,连带债务人仍需承担责任。
2.建议债权人及时、准确地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避免权益受损。连带债务人应关注债权人的申报情况,适时申报自己的求偿权。同时,各方在处理相关事务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保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18 19:20: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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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债务人破产,若债权人已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全部债权,那么其对各连带债务人享有的债权需扣除在破产程序中可能获得的清偿部分,这避免了债权人双重受偿,保障了连带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2)连带债务人对债务人有求偿权时,通常可就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申报全部债权的情况除外。这防止了重复申报债权,维护了破产程序的公平性。
(3)若连带债务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可在清偿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求偿权并申报债权。这给予了连带债务人一定的权利救济途径。
(4)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未获清偿部分,仍能要求连带债务人继续承担清偿责任,连带债务人不能因债务人破产而免责,体现了连带责任的本质。
提醒:债权人与连带债务人在处理相关债权债务时,要准确把握申报债权的规则,避免因操作不当影响自身权益,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18 18:21: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