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被告身份信息可通过多种途径获取。对于企业被告,可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对于自然人被告,先尝试从工作单位、共同朋友等第三方处了解。
若上述方法无法获取,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由律师持令到公安机关等部门查询;二是部分法院可依职权向有关单位调查;三是在有明确基础法律关系和初步证据时,用被告姓名、大致年龄、住址等先向法院立案,后续配合法院补充完善信息。
建议当事人在日常交往中留意对方身份信息,遇纠纷时及时收集。查询信息应按合法程序进行,确保获取途径合规。
法律分析:
(1)对于企业被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便捷获取工商登记信息的途径,能为诉讼提供关键的企业身份资料。
(2)针对自然人被告,从与被告有交集的第三方处了解身份信息是可行的第一步,工作单位、共同朋友等可能掌握相关内容。
(3)若自行获取自然人被告身份信息困难,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由律师持令到公安机关等部门查询;部分法院也会依职权向有关单位调查。
(4)在有明确基础法律关系和初步证据时,可先以被告的部分信息向法院立案,后续配合法院补充完善其身份信息。
提醒:不同地区法院对于调查令的申请和依职权调查的规定可能不同,且立案时先以部分信息立案的方式也存在不确定性,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具体案情。
(一)对于企业被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工商登记信息。
(二)对于自然人被告,先从与被告有交集的第三方处了解其身份信息,像工作单位、共同朋友等。
(三)若上述方法无法获取,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由律师持令前往公安机关等部门查询;部分法院可依职权向有关单位调查。
(四)在有明确基础法律关系及初步证据时,用被告的姓名、大致年龄、住址等信息先向法院立案,之后配合法院补充完善被告身份信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诉讼时若不知被告身份信息,可按以下方法获取:
被告为企业,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工商登记信息。
被告是自然人,先从工作单位、共同朋友等第三方处了解。
若无法获取,可让律师持法院调查令去公安机关等查询,部分法院也会主动调查。
有基础法律关系和初步证据,可用姓名、大致年龄、住址先立案,再配合法院完善信息。
结论:
诉讼时不知被告身份信息,企业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自然人可先向第三方了解,仍无法获取时可申请调查令或由法院依职权调查,也可先凭部分信息立案再补充。
法律解析:
在诉讼中,明确被告身份信息是很重要的。对于企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官方公开平台,能提供其工商登记信息。对于自然人,从第三方处获取信息是较为便捷的方式。若无法获取,申请调查令由律师查询或法院依职权调查,是合法有效的途径。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先立案再补充信息,也能推动诉讼程序进行。这既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符合诉讼程序规范。如果在诉讼中遇到不知被告身份信息的难题,或者对获取身份信息的流程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顺利解决问题。
专业解答起诉时若不明确被告身份信息,将不具备起诉资格。法院需确保人们依法行使起诉权,符合条件者须受理。满足条件的案件,法院7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者,同样时间内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原告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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