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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用债务抵债务

李** 河北-沧州 债务债权咨询 2025.11.16 04:42:59 319人阅读

能不能用债务抵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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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抵销操作
若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且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在无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债务性质限制不能抵销的情况下,一方可将自己的到期债务与对方到期债务抵销。决定抵销时,应及时通知对方,通知送达对方即生效。

(二)约定抵销操作
当双方互负债务,但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时,可与对方协商,若能达成一致意见,便可进行抵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五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2025-11-16 07:09: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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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债务抵债务即债务抵销,分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

2.法定抵销条件: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且标的物种类和品质相同,一方可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到期债务抵销,但有特殊情况除外。主张抵销需通知对方,通知到达生效。

3.约定抵销:双方互负债务,即便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经协商一致也能抵销。

4.债务抵销要合法合规、符合合同约定,规避法律风险。

2025-11-16 06:20: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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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债务可以用债务抵,分为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抵销需符合相应条件。
法律解析:
法定抵销要求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和品质相同,且不属于依债务性质、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一方主张抵销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生效。约定抵销是在当事人互负债务但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进行。进行债务抵销必须保证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然会产生法律风险。若大家在债务抵销方面遇到难题,不确定自身情况是否符合抵销条件,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16 06:19: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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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抵销是一种用债务抵债务的法律方式,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法定抵销要求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债务标的物种类和品质相同,且不属于依性质、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一方主张抵销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即生效。约定抵销适用于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的情况,需双方协商一致。

为避免法律风险,进行债务抵销时要做到:1.严格审查是否满足法定抵销条件,确认双方债务债权关系及标的物情况,排除不得抵销的情形。2.若进行约定抵销,要与对方充分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3.抵销时按法律和合同要求履行通知等手续。

2025-11-16 06:14: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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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债务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两种方式。法定抵销有严格条件限制,要求双方互负债务且互享债权,债务标的物种类和品质相同,若不满足根据债务性质、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况,任何一方可将自己到期债务与对方抵销,主张抵销需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2)约定抵销相对灵活,即便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只要经双方协商一致,也能够进行抵销。

提醒:
进行债务抵销务必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同情况的债务抵销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16 06:09:15 回复

一、什么是债的清偿抵充在司法实践中,在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数笔债务的情况下,当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消灭所有债务时,该未足额的清偿中具体指向哪笔债务,即属于债的清偿抵充。数笔债务可能有的已届履行期限,有的还未到期;有附有利息的,也有不附利息的;有利息较高的,也有利息较低的;有附设担保的,也有未设有担保的等。债的清偿抵充可以确定债权的消灭时效,清偿抵充适用于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数笔债务或一笔债务时,债务人不足额清偿的情形。因清偿抵充可以确定债务人的给付是消灭哪笔债务,随之可引起该笔债务的消灭时效中断。如何确定抵充的顺序,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有不同的利害后果,有时还涉及担保人的利益。因此确定债的清偿抵充规则,对各方意义重大。二、债的清偿抵充与债的抵消有何区别在现实生活中,抵充与抵销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有可能产生混淆现象。抵销,因产生的基础不同分为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指双方互负债务且其给付种类相同,一方得以其债务与对方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法定抵销是一种形成权,只须抵销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发生使债消灭的法律效力;约定抵销,是契约的抵销,是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所为的抵销。法定抵销有以下几项构成要件:双方互负有效存在的债务;双方债务的给付种类及品质相同;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双方债务均为适于抵销的债务。但是在约定抵销中,双方的债务标的种类、品质可以不同,只要双方抵销的合意不影响第三人的利益即可;且双方达成抵销的合意,应视为双方放弃期限利益或放弃抗辩。与抵销相比,债的清偿抵充有以下区别:首先,方向性。抵销情况是双方互负债务;而清偿抵充则单向性,强调侧重债务人对债权人负债务。其次,期限性。法定抵销中一般情况下主动债权应该已届清偿期;抵充中,对抵充的债务无已至清偿期要求。再次,形式性。法定抵销中的抵销权是形成权,抵销权人必须通过意思表示的方式向对方做出,才发生法律效力;抵充并无此形式要求。最后,阶段性。抵销适用于没有实际履行的债务;而抵充则适用已在履行阶段的债务,在因债务人的不足额支付无法确定消灭哪笔债务时,适用清偿抵充规则。需要强调的是,溯及力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更具现实意义。抵销与清偿抵充法律效果都是使得债的关系消灭,但抵销具有溯及力,其效力自抵销条件构成时生效,此时债的关系就消灭,其后因该债务产生的相关债务和利息,与债务人无关。而债的清偿抵充不具有溯及力,其更注重行为的现时性,法律效力自给付行为作出时发生,给付行为之前产生利息仍由债务人承担。抵销与清偿联系多多,两者同为债的消灭原因,抵销中也存在清偿抵充。在因主动债权不足抵销数笔被动债权时,也会产生到底是抵销哪笔债务的问题。从制度目的而言,抵销是为了双方不需要再履行各自的债务,以节省双方的履行费用;而抵充的目的实现公平原则,更好地平衡双方的利益,二者价值取向是一致的,抵销中当然可以援引抵充的规则。从法律效果来看,清偿与抵销目的都是为了消灭债权,清偿抵充的规则当然可以适用于抵销的抵充。据此,在因主动债权不足抵销数笔被动债权的全部债权额时,就会发生抵销的抵充问题,应适用清偿的抵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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