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纠纷处理主体的确因纠纷类型而异。对于土地确权纠纷,当事人应先尝试协商,这能以和平方式解决问题。若协商无果,单位间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间争议则由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政府可依据相关法规和实际情况做出公正裁决。
2.对于土地侵权纠纷,同样先鼓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调处,为纠纷解决提供行政途径。若对调处结果不服,可通过民事诉讼维护权益,也可不经调处直接诉讼,赋予当事人更多维权选择。
3.建议当事人在遇到土地纠纷时,首先积极协商,保持理性沟通。若需政府或行政部门介入,应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在诉讼过程中,可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土地纠纷的处理主体根据纠纷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土地确权纠纷,首先倡导当事人自行协商,这是最便捷的解决方式。若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政府介入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均可处理。
(2)对于土地侵权纠纷,同样鼓励当事人先协商。协商不成时,可选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若当事人对行政调处结果不满意,可将对方当事人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当然也可以不经过行政调处这一步骤,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提醒:
处理土地纠纷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不同类型纠纷处理方式有别,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土地确权纠纷:先尝试与对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根据主体不同找相应政府处理,单位间争议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间争议,找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二)土地侵权纠纷:可先和对方协商。协商无果,可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调处,若对调处结果不满,以对方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不经过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1.土地纠纷处理主体因纠纷类型而异。土地确权纠纷,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无果则由政府处理。单位间争议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个人间、个人与单位间争议,可找乡级或县级以上政府。
2.土地侵权纠纷,同样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处,对调处不服可起诉;也能不经过调处直接起诉。
结论:
土地纠纷处理主体因纠纷类型而异,确权纠纷先协商,协商不成由政府处理;侵权纠纷可协商,协商不成可行政调处或直接民事诉讼。
法律解析:
对于土地确权纠纷,法律规定先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这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愿、自主解决问题的原则。若协商无果,根据纠纷主体不同,单位间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间争议由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政府能凭借其行政权力和专业知识公正解决纠纷。对于土地侵权纠纷,同样鼓励当事人先协商,协商不成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进行行政调处,若当事人对调处结果不服,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也可不经调处直接起诉,保障了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权利。若您在土地纠纷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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