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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如何认定非法占有虚构财物

马** 江西-南昌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5.10.20 17:44:01 493人阅读

诈骗如何认定非法占有虚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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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诈骗中非法占有虚构财物可从主客观两方面判断。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是关键,即排除权利人对财物控制并为自己或第三人永久控制的意图,获取财物时就没打算归还即符合此特征。

客观方面,有三点判断依据。其一,看是否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行为,像编造虚假项目、身份来骗取财物。其二,考察财物处置方式,若用于挥霍、偿债、违法活动等非正常经营用途,可表明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三,看有无履行承诺或还款的实际行动,毫无履约行动且逃避追讨,可认定非法占有。

解决措施与建议:司法机关应综合主客观因素全面审查;民众要提高警惕,不轻易相信虚假信息;相关部门加强宣传,普及防诈骗知识。

2025-10-20 21:36: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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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主观层面,认定诈骗中非法占有虚构财物,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故意表现为排除权利人对财物控制,为自己或第三人永久控制财物。当获取财物时就无归还打算,便符合此主观特征。
(2)客观层面,包含多个判断因素。首先,看是否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行为,像编造虚假项目、身份来骗取财物。其次,考察财物处置方式,若用于挥霍、偿债、违法活动而非正常经营,可表明有非法占有目的。最后,看有无履行承诺或还款实际行动,若不履约且逃避追讨,也可认定非法占有。

提醒:
遇到疑似诈骗情况,要仔细分析主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案情认定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精准分析。

2025-10-20 20:25: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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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观判断要点:重点关注行为人获取财物时的意图,若明显没打算归还,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可通过行为人的聊天记录、过往陈述等证据来证明。
(二)客观判断要点:
1.核查是否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如编造虚假项目、身份等,可通过调查相关项目资料、身份信息等进行判断。
2.审查财物的处置方式,若用于挥霍、偿还债务、违法活动等非正当经营用途,可作为非法占有的依据,可通过查询资金流向来确认。
3.考察行为人有无履行承诺或还款的实际行动,若毫无履约行动且逃避追讨,可认定非法占有,可收集权利人追讨记录等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诈骗行为就包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情形。

2025-10-20 20:13: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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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诈骗中非法占有虚构财物,可从两方面判断:

主观上,若行为人获取财物时就没打算归还,有排除权利人控制、为自己或他人永久控制财物的意图,可认定有非法占有故意。

客观上,一看是否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如编造虚假项目、身份骗财;二看财物处置方式,若用于挥霍、偿债、违法活动而非正常经营,有非法占有目的;三看有无履约或还款行动,若毫无行动且逃避追讨,可认定非法占有。

2025-10-20 19:02: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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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认定诈骗中非法占有虚构财物,可从主客观方面判断,主观需有非法占有故意,客观要看是否虚构事实、财物处置方式及有无履约行动。
法律解析:
在法律层面,判断是否构成诈骗中非法占有虚构财物,主观方面是关键要素之一。当行为人获取财物时就无归还打算,体现出排除权利人控制并永久占有的意图,这便符合非法占有故意的特征。客观方面,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是常见手段,像编造虚假项目、身份来骗取财物。财物的处置方式也很重要,若用于挥霍、偿债、违法活动而非正常经营,表明有非法占有目的。同时,行为人有无履行承诺或还款的实际行动也是判断依据,若毫无履约行动且逃避追讨,可认定为非法占有。如果遇到类似涉及诈骗及非法占有财物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20 18:22:32 回复

【法律意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诈骗概念: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三、诈骗罪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三月一日?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意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诈骗概念: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三、诈骗罪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三月一日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意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诈骗概念: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三、诈骗罪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三月一日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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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07 190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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