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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怎样确定

任** 安徽-淮北 环境污染民事诉讼咨询 2025.10.13 11:35:18 436人阅读

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怎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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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污染者,应积极采取防治污染措施,避免实施任何污染环境的行为,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若发生污染事件,要及时收集证据证明自身行为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以避免承担侵权责任。
(二)对于受害人,在受到损害后要及时收集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财产损失清单等,证明自己受到的损害以及该损害与污染行为之间可能存在的关联。
(三)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受害人要详细计算实际损失,如财产损失金额、医疗费用明细、误工收入减少的具体数额等,同时提供污染行为方式、持续时间和污染程度等方面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条明确了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上述建议提供了法律依据。

2025-10-13 19:09: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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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污染环境且造成他人损害,不管有无过错都要担责。
2.确定责任有三个条件:污染者有污染行为;受害人有损害,像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污染行为和损害有因果关系,若污染者无法证明无因果关系,就推定有。
3.赔偿数额结合受害人实际损失,如财产、医疗、误工收入等,还要考虑污染方式、时长、程度等因素。

2025-10-13 18:42: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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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满足污染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三个条件污染者就应担责,赔偿数额结合实际损失和污染相关因素确定。
法律解析:
在环境污染侵权领域,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核心。只要污染者实施污染环境行为且造成他人损害,不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确定责任时,需满足三个条件,即污染者有污染环境的行为,受害人受到损害,且污染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在因果关系认定上,若污染者无法证明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则推定存在因果关系。赔偿数额的确定要结合受害人实际损失,像财产损失、医疗费用、误工减少的收入等,同时还需考虑污染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污染程度等因素。如果遇到环境污染侵权方面的问题,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

2025-10-13 16:45: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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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污染者实施污染行为致他人损害,无论有无过错都要担责。

确定责任需满足污染行为、受害人受损、污染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这三个条件。因果关系认定上,污染者不能证明无因果关系则推定存在。确定赔偿数额要结合受害人实际损失,像财产损失、医疗费用、误工收入减少等,同时考虑污染行为方式、持续时间、污染程度等因素。

解决措施与建议:一是加强环境监管,从源头减少污染行为发生。二是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准确认定因果关系和损失程度。三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赔偿标准和范围,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

2025-10-13 15:08: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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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污染者实施污染环境行为并造成他人损害,不管有无过错都要担责。比如企业排放污染物,即便并非故意为之,只要导致他人受损,就要承担责任。
(2)确定责任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污染者有污染环境的行为,既可以是积极作为,像随意排放污水,也可以是不作为,如不按规定处理废弃物。其次,受害人受到损害,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最后,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若污染者无法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就推定存在。
(3)确定赔偿数额时,要结合受害人实际损失,如财产损失、医疗费用等,还要考虑污染行为方式、持续时间、污染程度等因素。

提醒:遇到环境污染侵权情况,注意收集自身受损和对方污染行为的证据。不同案情赔偿认定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13 13:25:12 回复

您好,关于环境污染侵权起诉时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1、三年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可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为三年。这里的问题就在于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的规定于受害人不利。如前文所述,环境污染损害有间接性、性、长期性、遗传性等的特点,直接的和必然的因果关系链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是无法找到的,受害人往往“难以知道”或根本就“不知道”受到的是什么损害。在现代工业化如此发达的社会,受害者在知识方面往往是处于弱势地位,“应当知道”对他们来说大会过于苛刻了。在现时诉讼中,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是远远不能够保护受害当事人的。三年,往往在人们还不知就里时就早已过去了。诉讼时效是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持续状态超过法定期间便丧失司法救济权的法律制度,其用意是督促受害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三年的诉讼时效,因损害客观上的特点,决定了受害人主观上再积极也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2、最长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环境损害赔偿的最长诉讼时效沿用民法通则二十年的规定,这是一个不可变的除斥期间。这里的问题首先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将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表述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而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三年诉讼时效表述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二者的不一致是法律上的不协调。前者着眼于主观认识意义上的法律权利是否受到伤害,后者着眼于客观存在意义上的财产或身体健康是否受到伤害。其次,二十年对于环境污染受害者的求偿来说,第一,本身也不够长,已知的日本富山痛痛病病因自初次发现患者到政府确定历时22年,熊本水俣病的病因确定经过15年,未知的环境污染引发的损害原因的查明,又有谁能保证会比这更乐观一些呢?第二,由于本身的不够长,因而也就不能弥补三年时效短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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