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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如何向法院申请破产程序

蒋** 甘肃-甘南 破产清算咨询 2025.10.09 14:49:10 463人阅读

债权人如何向法院申请破产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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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准备材料是基础。破产申请书要清晰载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目的、事实和理由等,有关证据需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且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是启动破产程序的前提。
(2)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很关键,通常是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若材料需补充、补正,会要求申请人限期完成。
(3)法院会在规定时间内裁定是否受理,一般是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特殊情况经上级批准可延长十五日。裁定受理后会指定管理人,通知债权人并公告;若裁定不受理,申请人可在十日内上诉。

提醒:
申请破产程序复杂,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09 19:54: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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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先准备申请材料,涵盖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申请书要写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目的、事实和理由等;证据需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且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通常是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若法院要求补充、补正材料,应按限期完成。
(三)法院在收到申请后的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经上级法院批准可延长十五日。裁定受理的,会指定管理人,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裁定不受理的,申请人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2025-10-09 18:08: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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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步骤如下:
一是准备申请材料,包含破产申请书和相关证据。申请书要写清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情况、申请目的及理由等,证据需能证明债权债务合法且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二是向债务人住所地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审查后,若需补充材料会要求申请人限期完成。
三是法院在规定时间内裁定是否受理,最长三十日。受理则指定管理人并通知债权人、公告;不受理,申请人可十日内上诉。

2025-10-09 17:37: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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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需先准备含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的申请材料,再向债务人住所地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审查后在规定时间内裁定是否受理,不受理可上诉。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有明确流程。准备申请材料是基础,破产申请书要详细载明必要信息,有关证据需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且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有管辖权的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申请,是确保程序合法的重要环节。法院审查申请时,有权要求申请人补充、补正材料。法院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受理后会指定管理人并通知债权人、公告;不受理的,申请人有上诉权利。这一系列规定保障了破产申请程序的公正、有序。如果您在破产申请方面有任何疑问,或者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09 15:39: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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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要按规范步骤进行。先准备申请材料,包含破产申请书与有关证据。申请书要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目的、事实和理由等;证据需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且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接着向有管辖权的债务人住所地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审查,若需补充、补正材料,会责令申请人限期完成。

法院在收到申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经上级法院批准可延长十五日。裁定受理的,指定管理人,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裁定不受理的,申请人可在裁定送达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建议债权人提前咨询专业人士,确保申请材料完整准确;及时按法院要求补充材料,避免耽误时间;对裁定结果不满要及时上诉维护权益。

2025-10-09 15:38:19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及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等,均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只适用于国有企业的破产,对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未作规定,为使企业破产法的适用更为广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法律作出如下规定:一、企业法人破产的界定为“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还债。二、企业法人破产宣告通知的时间规定。企业法人破产由人民公告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三、关于清算组。清算组在人民的组织下成立,向人民负责并汇报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清算组负责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织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织对人民负责并汇报工作。四、关于和解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企业法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认可后,由人民宣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五、关于抵押的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己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六、破产财产偿付的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效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还债。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按照比例分配

对于破产债权异议起诉程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1、债权异议诉讼的性质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诉讼可分为三类: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债权异议诉讼即为典型的确认之诉。《最高人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二款“债权人就争议债权债务人,要求其承担偿还责任的,人民应当告知该债权人变更其诉讼请求为确认债权”,即是对债权异议诉讼性质的明确认定。因此异议人在诉讼请求中应写明请求确认某某债权,而非请求判令某某债务人偿还债务。2、债权异议诉讼的管辖《企业破产法》第21条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提起。也就是说,人民受理破产案件申请后,即取得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由此确定的管辖即便与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所规定的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产生冲突,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也应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3、债权异议诉讼的对象《企业破产法》第58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提讼。因此,一般而言债权异议诉讼的对象为由债权人申报并经管理人审核后编制入债权表中的债权,具体而言,对破产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管理人审核的债权数额等与破产财产分配有关的债权事项,均可以提起异议诉讼。例外情形是,对于破产清算中无需申报的债权,如《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二款规定的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职工对于管理人经调查后列出并公示的清单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也可以针对该无需申报的债权向提起异议诉讼。4、债权异议诉讼的当事人首先是对异议人主体资格的确认。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8条,有权提起债权异议的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这里的债权人指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对自己的债权审核情况提出异议,也有权对债权表中记载的他人的债权的真实性、数额或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提出异议。赋予债权人对他人债权的异议权,原因在于任一债权人的债权都对其他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利益分配有影响。这里的债务人,指破产企业本身。然而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就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其与他人正在进行以及将来可能进行的一切诉讼也均由管理人代表,债权异议诉讼也不例外。这就产生了管理人诉管理人的尴尬局面。对此《企业破产法》并未指明解决之道。其次是确认债权异议诉讼中的被告,分情况讨论:(1)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以债务人为被告,此时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应诉;(2)债权人对其他债权人债权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以债务人和该被异议债权人为共同被告。应注意的是,债权表虽由债权人会议作出核查,但债权人会议不是债权异议诉讼的当事人。债权人会议作为破产程序中的重要机构,在涉及实体权利纠纷的案件中并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地位。5、债权异议的诉讼时效《企业破产法》对此无明确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条规定的“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即债权异议诉讼的时效为异议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异议事由之日起二年内。但直接将普通民事诉讼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限适用于破产程序,显然有碍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因此在实践中管理人通常会向债权人或者债权人会议上的异议人送达《异议告知书》,并于该份文书中限定一个较为合理的提起债权异议诉讼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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