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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后自首,是否仍属逃逸行为

杨** 安徽-马鞍山 交通肇事咨询 2025.10.08 05:28:27 348人阅读

肇事逃逸后自首,是否仍属逃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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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交通肇事逃逸的判定核心在于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是否有逃避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以及逃离现场的客观行为。只要符合这两点,就构成逃逸。
(2)即便肇事逃逸者之后选择自首,这也只是逃逸后的主动归案行为。逃逸行为一旦形成,不会因自首而改变其性质。
(3)自首情节在司法量刑中具有重要意义,法院会将其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但这并不影响逃逸行为本身的认定。

提醒: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停车处理,切勿逃逸。若已逃逸,自首是正确选择,可争取从轻处罚,不同案情量刑不同,建议咨询以获精准分析。

2025-10-08 11:51: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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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交通肇事后,若为避免逃逸认定,在事故发生后应保持冷静,积极救助伤者,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配合警方调查,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二)若已经逃逸后选择自首,要如实向警方供述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包括逃逸的原因、经过等细节,争取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025-10-08 09:59: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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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事逃逸指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判断是否逃逸,看有无逃避责任的主观故意和逃离现场的客观行为。

2.只要为逃避责任离开现场,就构成逃逸。后续自首是逃逸后主动归案,不影响逃逸认定,但可从轻处罚。

3.逃逸判定独立,自首影响量刑。肇事逃逸后自首,逃逸性质不变,法院量刑会从轻或减轻。

2025-10-08 09:30: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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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肇事逃逸后自首,仍属逃逸行为,但自首情节会在量刑时被考虑,法院会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解析:
交通肇事逃逸的判定关键在于事发后是否有逃避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和逃离现场的客观行为。只要行为人在事故发生后,出于逃避责任的目的离开现场,就构成了逃逸。之后的自首,只是逃逸后的主动归案。逃逸是独立的行为判定,自首不影响逃逸行为的认定。不过,自首作为法定的从轻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会予以考虑,从而对逃逸者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遇到交通肇事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08 08:03: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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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事逃逸后自首仍属于逃逸行为。交通肇事逃逸的判定关键在于事发后是否有逃避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以及逃离现场的客观行为,只要行为人出于逃避责任目的离开现场,即构成逃逸。
2.自首是在逃逸后的主动归案,这一行为不影响逃逸行为的认定。逃逸是独立的行为判定,自首只是后续量刑时会考虑的情节。
3.虽然逃逸性质不会因自首改变,但在量刑上,法院会依据自首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
为避免此类情况发生,驾驶员应在事故发生后保持冷静,积极承担责任,及时救助伤者并配合警方调查。若已发生逃逸,应尽快自首争取从轻处理。

2025-10-08 06:32:24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肇事人离开现场时是否“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是认定“逃逸”性质的本质要件肇事人离开现场时是否“立即投案”是评判“逃逸”性质的形式要件。本案被告人在肇事后即刻逃离现场,置伤者于不顾的行为,虽然说可能是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也可能是出于害怕心理等原因,虽后来能投案自首,但是仍应当认定刘海岸肇事后逃逸。但被告人在第二天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虽然时隔一天,不能算上“立即投案”,但不并不妨碍对其自首情节的认定。2012年7月11日晚22时许,被告人刘海岸酒后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牌号为桂97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323线由百色往田东方向行驶,当车辆行至国道323线148800处时,被告人刘海岸驾车驶入右侧非机动车道内碰撞行人莫桂英,致使被害人莫桂英倒地受伤,刘海岸则弃车逃离现场。莫桂英因抢救无效于同月22日死亡。同年7月12日10时,被告人刘海岸到田阳县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的事实。本案在认定过程中,对刘海岸的行为是否肇事逃逸和自首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只能构成自首,不能认定逃逸。理由是:构成逃逸行为,一是行为人主观上要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二是客观上要有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刘海岸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有逃避追究责任的念头而逃离事故现场,但不久能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不能成立,故不应认定逃逸。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逃逸与自首可以一并认定。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下,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刘海岸虽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但其第二天即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在开庭过程中自愿认罪,自首成立。但自首情节并不能否定刘海岸在逃跑时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因此,在认定自首的同时,应当认定刘海岸具有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刘海岸的行为应认定是交通肇事逃逸和自首。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主要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或者由于恐惧心理等原因,而逃离现场,置死、伤者于不顾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肇事人“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的肇事人的“逃离”确实是出于害怕受害方或者围观群众对其进行殴打或者是当时精神高度紧张慌乱而逃等原因。结合立法设置“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情节的初衷,认定肇事人“逃逸”不能仅仅看肇事人是否离开现场,其关键在于肇事人是否同时具备“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和“立即投案”的行为特征。如果肇事人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后没有立即投案,如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后逃跑的,或者虽然肇事人立即投案但有能力履行却没有履行救助义务的,均属于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的“逃逸”行为。

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只要在主观上为了逃避事故责任故意离开事故现场的,均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第二天自首不影响本罪成立,只能说明犯罪嫌疑人有悔过情节,在审判时可以酌情减免一定的处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实践中,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离开事故现场,没有积极履行抢救伤者和财产、向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在现场等候处理等交通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以此作为判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标准,可以将如下情形界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行为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在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的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3)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4)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5)行为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6)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对有以上肇事后逃逸行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肇事逃逸之后,如果能够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且等待接受处理的,根据中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仍然可以认定是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

一、肇事逃逸自首时间是多久  肇事逃逸自首时间没有具体规定既可以是犯罪事实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察觉之后。关键在于犯罪分子须自动投案。  二、判断自首的原则  (一)自首一般情况  对自首者的适当量刑是自首从宽制度得以正确进行的保证,根据中国刑法第57条规定的量刑一般原则和司法实践经验,一般认为,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则应掌握下列三点:  1、主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结束,但是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自首而消灭。犯罪人投案自首,仅仅表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并不会改变其原来犯罪事实。因此,审判人员在决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须以其犯罪事实为主要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轻重对照有关法律,拟定一个刑罚幅度,而后结合自首的从宽情节,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严宽适度,不枉不纵。  2、具体考虑自首情况。主要包括:  (1)自首的时间。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其悔悟时间的早晚;同时也说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持续状态长短。  (2)自首的原因及动机。犯罪人犯罪之后的认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动机的三大要素,悔罪态度好的情况下,投案自首的,也说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时也要考虑;  (3)交待罪行的情况。交待罪行是否彻底,是否主动,也说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  (4)犯罪分子有无主动表现。这四大情节,审判人员在量刑时一定要注意的。  (二)自首区别对待  关于自首的从宽处罚,各国的专家说法不一致。有的主张相对从宽原则,有的主张绝对从宽原则。中国刑法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判的,实际上是采取了相对从宽的原则。中国刑法把自首分为了3种情况区别对待。  1、“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宽处罚”,中国刑法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不论情节,只要是自首,一律从宽处罚,从轻、减轻。这很显然是绝对的从宽处罚原则,与中国刑法的观点不一致。第二种观点就是主张情节,认罪态度。这是中国刑法所采纳的。  2、犯罪较轻的自首,可以减轻或者说者免除处罚,犯罪较轻是减轻或以轻处罚的前提,主要是对犯罪较轻进行评估,何为较轻的犯罪,有二种说法,第一主张用法定刑或犯罪性质作为区别较轻之罪或较重之罪的标准。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应从犯罪所应判处的刑罚为标准来划分罪的轻重。  3、犯罪较重而自首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就是说,犯较重罪行而自首的,一般只能从轻处罚。只有当犯罪分子自首同时又有立功表现的,才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立功表现是犯罪较重而自首的犯罪分子得以从轻处罚的唯一前提。所谓立功是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罪行,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主要线索,查证属实;阻止他人从事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抗洪抢险重大发明创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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