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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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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得区分和查明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个人债务,配偶无还款义务。
需结合借款性质、用途及双方意思表示等综合判断
看什么借款,看什么借款,,
这个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看两点:一是借款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二是另一方是否事后追认。如果是日常家庭开支、孩子教育、看病等用途的借款,一般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但如果是个人赌博、投资等与家庭无关的借款,另一方通常不用承担。建议您先弄清楚借款的具体用途,保留好相关证据。如果确实属于个人债务,可以准备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如果已经面临诉讼,建议尽快收集证据应诉。下一步可以尝试与债权人协商,说明情况。如果协商不成,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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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如果是妻子的个人行为,由妻子自己负担,你不知情不承担,你可以保留证明你不知情的证据。【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案情:原告:郑某,女,住上海市某区。被告:赵某,男,住上海市某区。原告郑某与被告赵某结婚后,生活一直不和睦,两人于2004年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协议中对夫妻债务的处理作了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有欠徐某5万元;欠王某3万元,共同债务共计8万元。其中欠徐某的5万元由赵某偿还,欠王某的三万元由郑某偿还。2004年8月,王某的债务到期,郑某按照约定主动偿还了该3万元借款。2005年2月,郑某突然接到的传票,原告是徐某。原来徐某的债务到期后,赵某仍未归还,经过多次催要未果之后,徐某将郑某作为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郑某连带偿还这5万元欠款。郑某认为双方已经离婚,并且对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作了明确约定,约定这五万元应当由赵某偿还。因此认为徐某应当向赵某主张债权,而不是向自己主张权利。但是最终判决郑某败诉,她需要偿还该5万元借款。判决后,郑某即归还了徐某这笔借款。2005年6月,郑某向,要求赵某向自己归还垫付的这五万元欠款。郑某的依据就是双方的离婚协议书。被告称:既然都判决郑某需要偿还这笔债务,那么就说明对这笔债务郑某是有法定偿还义务的,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没有得到的认可,是无效的。因此郑某现在也就不能再依据这一点向自己主张权利。而且现在自己经济状况并不好,也无力偿还。所以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结果: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债务承担分配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在向债权人履行了本应由被告承担的债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因此判决被告赵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为一审的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终审判决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律师分析: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约定的债务分配协议到底有效无效?如果有效,为何会判决郑某偿还徐某该借款?如果无效,又为何一审、二审都判决郑某胜诉,可以向被告赵某追偿?其实这一现象并不矛盾,郑、赵两人的约定是有效的,但效力仅限于郑、赵两人之间,这一句话就可以解释上述疑惑和问题。首先,郑、赵两个人的约定,对两人都是有约束力的。离婚的时候,不仅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要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处理。因为夫妻双方离婚后,财产彼此,因此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某些债务由一方偿还,另一部分由另一方偿还,也是很正常的。对这样的约定,法律对其效力予以认可,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当然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协议离婚中,如果是判决离婚,会先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先将共同债务扣除,剩余的部分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同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对这样的约定的效力又作了限制,即这样的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之所以作这样的限制,是因为如果双方可以以此对抗债权人的话,那么原本由两人共同偿还的债务,变成由一人偿还,这对债权人来讲,将来实现债权的难度必然增加。也就是说,在债权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因为债务人的原因或意志而增加了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难度,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法律才作出这样的限制。将离婚双方之间的类似约定的效力仅限于两人之间,而不能对抗债权人。当然这也有例外,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将这样的约定告诉了债权人,并且债权人也表示同意,那么这样的约定对债权人也是有效的,债权人只能向变更后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在解决了郑、赵两人约定的效力之后,本案三个的判决也就不难理解了。首先郑、徐两人之间的官司,因为郑、赵两人离婚时并未向债权人徐某通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徐某对此明知并同意,所以认为徐某作为债权人不受郑、赵两人约定的约束,郑、赵两人作为共同债务人,对此负有连带偿还义务,徐某可以向任一方主张自己的债权,郑、赵两人也应对此负全部偿还责任。但是同时,在偿还了不该有自己偿还的债务后,郑某有权依照协议要求赵某偿还,主张自己对赵某的追偿权。
专业解答在婚姻存续期间,若一方贷款,离婚后另一方是否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得看具体情况。要是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双方都同意,那离婚后另一方可能要还。但要是一方贷款用于个人奢侈消费、赌博等违法活动,另一方不知情,那离婚后这部分贷款,不知情的一方可能就不用还了。
专业解答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借贷行为,另一方是否需要还债,取决于多种因素。如果借款主要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双方明确的共同意愿,那么另一方通常需要共同承担还债责任。但是,如果一方借款用于个人消费,比如旅游度假、购买高档商品等,并且另一方对此毫不知情,也没有从中受益,那么这种债务可能被视为个人债务,还债责任不应由另一方承担。
专业解答夫妻一方所背负的贷款是否需要配偶承担,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如果这笔贷款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比如买日用品、付孩子的教育和医疗费用等,一般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也需要一起还。但是,如果一方借的钱是用于个人奢侈消费、赌博等非法活动,或者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而且债权人也知道这个约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通常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专业解答对于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而产生的债务,即使另一方不知情,通常也会被视为共同债务,需要双方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债务并非用于家庭生活,且债权人无法证明与共同生活、经营或双方共识相关,那么无辜方就无需承担还款责任。简单来说,债务是否共同,要看其用途和知情度。
专业解答通常情况下,夫妻一方签订保证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另一方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但是,如果债务超出了家庭基本生活的负债范围,那么就属于个人债务,配偶没有还款的义务。不过,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双方的共同意愿,那么这笔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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