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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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居期间相互转账不必然认定为借贷,认定借贷关系需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仅有转账凭证不能直接认定。若转账方主张借款,要证明双方有借款意思表示,像聊天记录、借条等体现借款意图的证据很关键。
2.若有证据显示转账是基于赠与、共同生活支出等其他目的,就不构成借贷。例如转账备注“节日红包”“生活费用”等,一般会被认定为赠与或用于共同生活。
3.当双方对转账性质存在争议时,可先尝试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则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此时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建议转账时明确款项性质,保留好相关证据,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法律分析:
(1)同居期间相互转账不能仅依据转账凭证就认定为借贷关系,认定借贷需同时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素。
(2)当转账方主张转账为借款时,需提供能证明双方存在借款意思表示的证据,像聊天记录、借条等。
(3)若转账有证据表明是基于赠与、共同生活支出等目的,如转账备注“节日红包”“生活费用”等,通常不构成借贷。
(4)双方对转账性质有争议时,可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则可通过诉讼解决,且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
提醒:同居期间转账应保留相关证据,明确转账性质,避免日后产生纠纷难以维权。若对转账性质存疑,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转账方若主张转账为借款,要积极收集能体现借款意图的证据,如聊天记录、借条等,以此证明双方存在借款意思表示。
(二)转账时若不想被认定为借款,可明确备注转账用途,如“节日红包”“生活费用”等,表明转账是基于赠与或用于共同生活。
(三)双方对转账性质有争议时,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再考虑通过诉讼解决,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1.同居转账未必算借贷。认定借贷要具备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仅有转账凭证不能直接认定。转账方若称是借款,得拿出能体现借款意图的证据,像聊天记录、借条等。
2.若有证据证明转账是赠与、用于共同生活等,就不算借贷。例如转账备注“节日红包”“生活费用”,一般会认定为赠与或用于共同生活。
3.双方对转账性质有争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讼,主张借贷成立的一方要负责举证。
结论:
同居期间相互转账不一定是借贷,认定需有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仅有转账凭证不能直接认定,有争议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讼,主张借贷方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认定借贷关系需要具备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两个要素。在同居期间,仅有转账凭证不能直接认定转账为借贷。若转账方称是借款,就必须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的意思表示,像聊天记录、借条这类能体现借款意图的证据很关键。若有证据显示转账是出于赠与、共同生活支出等其他目的,就不构成借贷,例如转账备注“节日红包”“生活费用”等,一般会被认定为赠与或用于共同生活。当双方对转账性质有争议时,可先尝试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并且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您在同居期间遇到转账性质认定等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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