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浙江法律咨询 > 上虞法律咨询 > 上虞收养赡养法律咨询 > 老公住院了妻子有哪些护理权利
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13056237887

找律师

18万律师在线服务

问律师

咨询身边的法律专家

查知识

更多更全的法律资讯

老公住院了妻子有哪些护理权利

张* 浙江-上虞 收养赡养咨询 2025.09.26 12:41:10 403人阅读

老公住院了妻子有哪些护理权利

其他人都在看:
上虞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上虞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老公住院时,妻子作为家属有以下护理权利:
一是探视权,可在医院规定时间到病房照顾陪伴老公,了解治疗和恢复情况。

二是知情权,能向医护人员询问病情、治疗方案和用药等信息,医护需如实告知。

三是参与护理决策权,老公无法表达意愿时,妻子可参与医疗护理方案讨论决策。

四是监督权,发现护理不当,可要求医院改进。行使这些权利要遵守医院规定和秩序。

2025-09-26 17:06:01 回复
咨询我

1.妻子在老公住院期间的护理权利很重要且合理。探视权能让妻子陪伴照顾老公并了解治疗恢复情况,知情权可使妻子掌握病情和治疗细节,参与护理决策权保障了在老公无法自主表达时能参与决策,监督护理服务质量的权利有助于提升护理水平。
2.为保障这些权利有效行使,妻子自身要熟知医院的规章制度和探视时间,避免因不了解规则而影响权利行使。在行使知情权时,以理性、礼貌的态度与医护人员沟通。参与护理决策时,多与医护人员交流,综合专业意见和家庭实际情况做决定。若发现护理问题,及时、客观地向医院反馈,与医院共同探讨改进措施,在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

2025-09-26 16:15:51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妻子在老公住院期间享有探视权、知情权、参与护理决策权和监督护理服务质量的权利,但需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和医疗秩序。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家属的权益。探视权是基于亲属关系,方便妻子照顾陪伴老公、了解治疗和恢复情况。知情权确保妻子能掌握老公病情、治疗方案、用药等信息,医护人员如实告知是其义务。当老公无法自主表达意愿时,妻子作为近亲属参与护理决策,有助于保障老公得到合适的医疗护理。监督护理服务质量的权利促使医院提升服务水平,保障患者权益。然而,妻子在行使这些权利时,需遵循医院的规章制度和维护医疗秩序,这是保障医疗活动正常开展的基本要求。如果在行使这些权利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9-26 15:20:31 回复
咨询我

(一)行使探视权时,提前了解医院具体探视时间安排,合理规划探视行程,确保能在规定时间内陪伴照顾老公。
(二)行使知情权时,与医护人员沟通保持礼貌和理性,提前准备好想要了解的问题,以便更全面获取信息。
(三)参与护理决策时,详细了解不同护理方案的利弊,结合老公实际情况做出合理选择。
(四)监督护理服务质量时,发现问题及时与医院相关部门沟通,以书面或录音等方式保留证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2025-09-26 14:59:30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探视权是家属的基本权利之一,医院规定探视时间是为了维护医疗秩序,在此时间内妻子进行探视照顾陪伴老公,了解治疗和恢复情况,于情于理于法都应得到保障。
(2)知情权是基于患者及其家属对自身或亲属病情了解的需求,医护人员如实告知病情、治疗方案和用药情况等信息,有助于家属配合治疗。
(3)当老公无法自主表达意愿时,妻子作为近亲属参与护理决策,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这能保障患者得到符合其利益的医疗护理。
(4)监督医院护理服务质量的权利,可促使医院提升服务水平,保障患者权益,若发现护理不当要求改进,是合理合法的诉求。

提醒:行使权利要遵守医院规定和医疗秩序,避免因不当行为影响医疗活动正常开展。不同医疗情况复杂,若有疑问建议咨询。

2025-09-26 14:22:32 回复

在双方离婚后,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依然享有孩子的监护权。根据《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子女无论随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不变,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1.对子女有犯罪行为等明显不利情形的,可取消孩子监护权。《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2.一方擅自变更或取消孩子监护权的,是无效行为,不予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该意见第22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故在判决或调解离婚时,只确定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并不剥夺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也不取消其对子女的监护义务。3.离婚后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审理,生父母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