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视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联系等的权利,内容涵盖探望方式和时间。探望方式分为看望式和逗留式,前者是到对方家中或指定地点短暂探望,后者是较长时间接走子女共同生活。
2.行使探视权要以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前提,不能影响其正常生活和学习。若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待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
3.双方可就探视权的行使方式、时间等自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解决措施和建议:双方应从子女利益出发协商探视权问题,尽量达成一致。在行使过程中,严格遵守约定和法律规定。若出现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同时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探视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重要权利,涵盖了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联系等多种互动形式,其具体内容包括探望方式和时间。
(2)探望方式分为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前者是在对方家中或指定地点短暂探望,后者则是较长时间接走子女共同生活。
(3)行使探视权要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前提,不能影响子女正常生活和学习。若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法院有权中止探望,待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
(4)对于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双方可先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提醒:行使探视权务必保障子女权益,若协商有分歧或遇阻碍,建议咨询专业意见分析处理。
(一)若想保障探视权顺利行使,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明确探望方式和时间,比如每月进行几次看望式探望、每年安排几次逗留式探望等。
(二)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实际情况判决。
(三)若一方在行使探视权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其探视权。当中止事由消失,可申请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1.探视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联系等的权利,内容含方式和时间。方式分看望式和逗留式,前者是到对方家或指定地点短时间探望,后者是长时间接走孩子共同生活。
2.行使探视权要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不能影响其正常生活学习。若不利于孩子,法院可中止探望,事由消失后恢复。双方能协商行使方式和时间,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结论: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权,包括看望式和逗留式探望,行使要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可协商确定方式和时间,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不利于子女时法院可中止探望,事由消失应恢复。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探视权是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联系的重要权利。其包含的看望式和逗留式探望,能满足不同的情感交流需求。但行使该权利必须以子女的身心健康为前提,不能干扰子女正常生活和学习。如果出现不利于子女的情况,法院有权中止探望,待问题解决后恢复。双方先自行协商探视的方式和时间,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则确保了公平公正。若在探视权方面遇到问题,比如对协商结果不满或者不清楚法院判决的依据等,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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