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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不给钱怎么处理

王** 江苏-镇江 夫妻债务咨询 2025.07.22 11:45:46 392人阅读

夫妻一方不给钱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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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控制经济大权,不给另一方必要生活费用致其生活困难的,另一方依据法律享有要求对方履行扶养义务的权利。在此情况下,建议先与对方协商沟通,清晰表达自身需求,以和平方式解决问题。

(2)若协商无果,生活困难方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保障自身基本生活。

(3)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若一方转移、隐匿财产,不给另一方应得份额,另一方发现后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对隐藏、转移财产的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提醒:遇到上述情况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7-22 16:4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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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一方控制经济大权,不给另一方必要生活费用致其生活困难
1.先与对方协商沟通,清晰表达自己的生活费用需求。
2.协商无果,生活困难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

(二)若离婚财产分割时一方转移、隐匿财产不给另一方应得份额
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25-07-22 15:59: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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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不给钱,处理方法分两种情况:
若一方掌控经济,不给另一方必要生活费致其生活难,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尽扶养义务。可先协商,表明需求;协商无果,生活困难方可起诉要扶养费。
离婚财产分割时,一方转移、隐匿财产,另一方发现后能起诉,请求重新分割。法院会视情况让隐藏、转移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2025-07-22 14:26: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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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夫妻一方不给钱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方控制经济大权致另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权要求扶养;离婚时一方转移隐匿财产不给对方应得份额,对方发现后可请求再次分割。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当一方控制经济大权,使另一方生活陷入困境,另一方要求对方履行扶养义务合理合法。此时可先协商沟通,若协商无果,生活困难方有权起诉要求支付扶养费。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一方转移、隐匿财产不给对方应得份额,另一方发现后,依据法律可向法院诉讼请求再次分割,且法院会对隐藏、转移财产一方作出少分或不分财产的处理。若在生活中遇到此类复杂的夫妻财产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7-22 12:47: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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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不给钱要依不同情形处理。若一方控制经济大权,使另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权利要求对方履行扶养义务。可先协商沟通表达需求,协商无果则可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
2.若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一方转移、隐匿财产不给另一方应得份额,另一方发现后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法院会对隐藏、转移财产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建议:遇到生活费用问题,先保持冷静沟通。若沟通无效及时收集生活困难及对方控制经济的证据,以便起诉维权。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注意留意财产动向,发现异常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身权益。

2025-07-22 12:37:18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与B系夫妻关系,A以自己的名字对外借钱给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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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25 183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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