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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是不是按先后顺序

周** 新疆-克拉玛依 判决执行咨询 2025.07.15 17:28:33 449人阅读

法院执行是不是按先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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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法院执行并非单纯按先后顺序,受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主体类型等多种因素影响。
法律解析:
在法院执行中,不同情况执行顺序不同。当被执行人财产能清偿全部债务时,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优先,无优先受偿权的按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先后受偿。若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且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多个债权人无担保物权时按债权比例受偿。要是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财产不足,当事人可申请其破产,按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清偿。执行顺序受多方面因素制约,不单纯取决于执行先后。若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精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07-15 20:39: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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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并非单纯依照先后顺序,而是受多种因素影响。在不同情形下,执行规则有所不同。
1.当被执行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优先获得清偿;无优先受偿权的,则按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2.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在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无担保物权的情况下,按各债权比例受偿。
3.若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当事人可申请其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按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清偿,而非按执行先后。

建议债权人及时关注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若发现有优先受偿情况要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企业法人面临资不抵债时,债权人可适时申请其破产以保障自身权益。

2025-07-15 20:24: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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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被执行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存在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会优先得到清偿。而没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则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来受偿。
(2)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在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无担保物权的情况下,各债权按比例受偿。
(3)当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当事人可申请其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按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清偿,而非按执行先后。

提醒:
法院执行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7-15 19:46: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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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被执行人财产能清偿全部债务时,有优先受偿权的先受偿,没有的按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此时债权人应关注自身债权是否有优先受偿权,若有及时主张。
(二)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且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无担保物权的按债权比例受偿,债权人可积极申请参与分配以保障权益。
(三)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当事人可申请其破产,进入破产程序按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清偿,相关当事人可考虑申请破产来解决债务问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2025-07-15 18:47: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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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执行并非单纯按先后顺序,情况多样。当被执行人财产能清偿全部债务时,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优先,无的则按执行措施先后受偿。

2.若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且财产不足,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对执行物无担保物权的,按债权比例受偿。

3.若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财产不足,可申请其破产,按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清偿,而非执行先后。

2025-07-15 18:41:29 回复

一、《批复》中“首封法院”应限定在执行阶段《批复》第一条开头已明确“执行过程中”,其后均系在“执行过程中”的语境下展开论述,“首封法院”亦应认定为首封执行法院。最高法院执行局负责人介绍《批复》出台背景时亦表示:“根据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程序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法院处分查封财产。......但是当该查封财产上存在其他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保障的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时,如果首先查封法院迟延处分财产,就会损害到优先债权人的利益,优先债权制度的目的将会落空。”由此不难看出,该《批复》出台,是为了解决首封执行法院怠于或迟延处分财产时,优先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保障的问题。另,在《批复》中明确规定查封60日内未就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进入变卖程序的情形下,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要求移送查封财产。从该规定中可以明确看出,对于首封法院的处分财产的理解,应是积极主动的处置。审理案件过程中所做的保全,基本是为了防止财产转移或者便于为了生效判决的履行,财产保全的目的就是封而不动,不存在60日内未处置的问题。针对审判过程中的封而不动,才有了《规定》21条,即“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但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综上,《批复》中的“首封法院”应限定在执行阶段的首封法院。

怎么确定个人债务偿还顺序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享有这种权利的人为优先权人。优先权人的此种优先债权的效力不应当受遗产继承的任何影响。它应当先于普通债权而得到清偿。但是,享有这种特别担保的优先权人也不是对遗产全部均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倘若在供担保之物或权利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则其不足的部分,仍然应当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序而受清偿。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在继承债务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偿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以后,再清偿普通债权。对于普通债权的清偿应以继承人已经知道的(包括债权人已经报明的)为限。继承人无从知道的债权当然也就无法清偿。对于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当在遗产债务清偿时一并清偿,以避免延缓整个遗产债务清偿的进行。对于那些附有条件而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的清偿问题,情况较为复杂,不可一概而论,应由继承人和债权人互相协商,或请求人民根据具体情况酌情估价处理或请鉴定人评定数额。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清偿了优先债权以后,不够清偿已知的普通债权,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对于各项普通债权按其数额的比例计算,分别予以偿还。3、交付遗赠为第三顺序。我国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就是说,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在先,交付遗赠在后。在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清偿完毕以后,遗产尚有剩余的才能开始遗赠的交付。

您好,针对您的到底是按执行法院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分配问题解答如下,【法律意见】  一、如果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先依此原则):  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查封,扣押或冻结,如你所述已经被财产保全的。若无其他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二、如果现在只有你有生效判决,先执行你的申请。  如果你的债权也未有生效判决,那就属于: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包括财产保全所采取的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你先财产保全,也是先执行你的。??三、你在申请执行时,只要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即可,至于执行中采取什么措施,那是的职权,不是你来定的。 ?四、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一)从生效法律文书上分两种情况:  1、多份法律文书;  2、一份法律文书。  (二)从被执行主体上分三种情况:  1、企业法人;  2、公民或其他组织; 3、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  (三)从债权的种类上分四种情况:  1、所有权,或请求移转标的物的请求权,或基于所有权而享有的债权;  2、担保物权,或对该执行标的物有担保物权保障的债权;  3、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  4、一般金钱债权。  (四)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多个债权人: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包括财产保全所采取的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五)按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原则的条件:  1、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多个债权人;  2、各债权的执行内容均是金钱债权;  3、各债权对执行的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  4、多个债权人向同一个被执行人申请执行。  (六)按执行措施先后顺序清偿原则,适用以下被执行人:  1、正常经营中有支付能力的企业法人;  2、无清偿能力,但没有人申请其破产的企业法人;  3、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公民或其他组织。  (七)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多个债权人: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各债权比例受偿。  按债权人参与分配原则清偿的条件:  1、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多个债权人;  2、各债权的执行内容均是金钱债权;  3、各债权对执行的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  4、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或者未经清理、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  5、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包括财产保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  6、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  7、该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各债权的清偿顺序比例。  只有相同的债权,且都是金钱债权的,才产生是否实行参与分配原则,如果债权种类根本不同,则不存在参与分配的问题,同时也不能按照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而应当根据债权种类确定优先次后的清偿顺序。  (八)多份生效法律文书是一个做出的,如有下列情况可以考虑按比例清偿:  1、债务人是同一个,各债权的性质相同,案件性质相同,都是基于相同的事由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2、尽管两个案件性质不同,债权性质不同,如果采取执行措施明确是为了两个案件的债权人共同实施的。  (九)不同种类债权的清偿顺序:  1、所有权和担保物权;  2、请求交付标的物(指特定特)债权;  3、一般金钱债权。  所有权和担保物权同时出现时: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九)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尽管债权种类相同,但只能按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或者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按破产程序受偿。不能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十)被执行人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  债权人除了可以按债权种类的清偿顺序受偿外,还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但不能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十一)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  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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