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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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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存在谁的名下离婚不分割

李** 江西-鹰潭 财产分割咨询 2025.07.13 16:02:30 323人阅读

钱存在谁的名下离婚不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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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即便财产在特定人名下,以下几类财产通常不分割:
1.一方婚前财产:若能证明财产是婚前取得,像购房合同时间在结婚登记前,即便婚后在名下,离婚时仍属个人财产。
2.专用生活用品:具有个人属性的用品,如男士剃须刀、女士化妆品,归个人所有。
3.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如遗嘱指定某房产由一方继承,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判断财产分割要结合具体情况和证据。

2025-07-13 22:3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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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时,一方的婚前财产、专用生活用品、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即便在特定人名下,通常也不进行分割,但需结合具体情况和证据判断。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由于是在结婚前取得,像结婚登记前签订购房合同所购房屋等,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具有个人属性的专用生活用品,像男士专用剃须刀、女士专用化妆品等,因其特定的个人使用性质,归个人所有不分割;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按照意思自治原则,离婚时不参与分割。然而实际中,判断财产是否分割需综合具体情况和证据来确定。若您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有疑问,可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

2025-07-13 21:06: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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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一方的婚前财产、专用生活用品、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即便在特定人名下也不进行分割。婚前财产有证据证明是结婚前取得的,像购房合同时间在结婚登记前,即便婚后在名下,仍属个人财产;专用生活用品因具有个人属性,如男士剃须刀、女士化妆品等归个人;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如遗嘱写明某套房产只由夫妻一方继承,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2.要准确判断财产是否分割,需结合具体情况和证据。夫妻双方平时应注意留存财产相关证据,如婚前财产的购买凭证等。遇到财产分割纠纷可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7-13 19:27: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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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方的婚前财产,判断依据在于取得时间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像购房合同时间可作为证据。即便婚后仍在名下,因其属于婚前所得,所以离婚时不进行分割。
(2)专用生活用品具有强烈的个人属性,如男士专用剃须刀、女士专用化妆品等,这些物品是仅供个人使用的,所以离婚时归个人所有,不参与分割。
(3)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当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清晰表明财产只归夫妻中的一方时,该财产具有特定归属,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但财产分割需结合实际情况及相关证据来判定。

提醒:
财产分割情况复杂,不同财产类型判断标准有别。建议遇到财产分割问题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7-13 17:57: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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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婚前财产,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以证明财产取得时间在结婚登记之前,确保离婚时能认定为个人财产。
(二)专用生活用品,在使用和保管过程中要体现其个人专用属性,避免与夫妻共同用品混淆。
(三)对于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要留存好遗嘱或赠与合同等相关书面文件,保障自己对该财产的单独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025-07-13 17:03:06 回复

【法律意见】1、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存在孩子名下的存款属于孩子的财产。2、父母可以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子女。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金钱,只要将金钱交付受赠与人即属于权利已转移,赠与人就不能再撤销赠与。父母将钱存在孩子的名下,属于将钱交付给孩子了,因此,父母不能撤销该赠与,这笔钱已经属于孩子所有了,不再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父母在离婚时,无权要求分割。3、如果赠与的是房产,那么必须办理过户或者公证,否则,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五条【夫妻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第十六条【计划生育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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