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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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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孩子判给前夫怎么办

李** 江西-宜春 子女抚养咨询 2025.07.13 18:26:36 365人阅读

三个孩子判给前夫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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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上诉期内,若觉得三个孩子抚养权判给前夫的判决不合理,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此时提供证据很关键,比如自身经济状况好能提供稳定生活环境,或者前夫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等,这些证据能增加上诉成功的几率。
(2)若判决已生效,首先可以尝试和前夫协商变更孩子抚养权。要是协商不成,还能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不过要举证证明前夫存在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孩子或其抚养对孩子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等法定情形,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来判决。

提醒:
上诉或起诉变更抚养权都需有充分证据支撑,且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7-13 22:1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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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于上诉期
若认为抚养权判决不合理且在上诉期,要尽快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收集自己经济状况良好的证据,比如工资流水、房产证明等,以此表明能为孩子提供稳定生活环境。同时,留意前夫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像有不良嗜好、经常打骂孩子等,并保留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证人证言。

(二)判决已生效
先尝试和前夫友好协商变更抚养权,沟通时说明变更对孩子成长的好处。若协商无果,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积极举证前夫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孩子等法定情形,比如孩子身上有不明伤痕、前夫长期不管孩子生活学习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025-07-13 21:26: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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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三个孩子抚养权判归前夫,且你觉得判决不合理,在上诉期内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要提供你更适合养孩子的证据,比如经济好、能给孩子稳定生活,前夫不利于孩子成长等。

2.若判决已生效,可先和前夫协商变更抚养权。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需证明前夫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孩子或其抚养不利孩子身心健康,法院按最有利于孩子原则判决。

2025-07-13 20:52: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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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若孩子抚养权判给前夫且判决在上诉期,可上诉并提供自身更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若判决已生效,可先协商变更抚养权,协商不成可起诉,并证明前夫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法定情形。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在抚养权判决的上诉期内,当事人有权利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此时,提供自身经济状况良好、能提供稳定生活环境等证据,可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孩子,这有助于改变原判决结果。当判决生效后,先进行协商是较为温和的方式。若协商无果,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就需要证明前夫存在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孩子等法定情形,因为法院会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进行判决。如果您在孩子抚养权方面遇到问题,无论是上诉还是变更抚养权等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2025-07-13 20:42: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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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孩子抚养权判决,若处于上诉期且认为不合理,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核心在于要提供能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比如自身经济状况良好能保障孩子生活,前夫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等,以此争取在上诉中改变判决结果。
2.若判决已生效,可先和前夫协商变更抚养权。若协商不成,则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此时需要举证前夫存在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孩子等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影响的法定情形,法院会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

建议:上诉或起诉前充分收集有力证据,如收入证明、孩子生活现状等;与前夫沟通时保持理性平和,争取友好协商解决;若需走法律程序,可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法律帮助。

2025-07-13 20:05:57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与B系夫妻关系,A以自己的名字对外借钱给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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