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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证据对方不承认本人咋办

向** 江苏-扬州 证据调查咨询 2025.07.09 14:18:23 318人阅读

录音证据对方不承认本人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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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申请司法鉴定是关键手段,声纹鉴定准确性高,其鉴定意见能为认定录音是否为对方声音提供有力支撑。
(2)结合其他证据佐证很有必要,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从侧面强化录音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3)通话记录有重要作用,若能证明录音时间双方正在通话,可增强录音的可信度。
(4)庭审环节可要求对方给出不承认的合理理由,若对方无法说明,法官会综合全案情况进行判断。

提醒:应对此类情况时,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不同案件证据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获更精准分析。

2025-07-09 20:3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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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声纹司法鉴定,其准确性较高,鉴定意见可作为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
(二)收集其他证据佐证,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证据链,间接证明录音真实性和关联性。
(三)若有通话记录证明录音时间双方正在通话,可辅助证明录音出自对方。
(四)庭审要求对方说明不承认的合理理由,若对方无法说明,法官会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2025-07-09 18:56: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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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承认录音是本人时,可如此应对:
一是申请司法鉴定,利用声纹鉴定判断是否为对方声音,其鉴定意见很关键。

二是提供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形成证据链证明录音真实且有关联。

三是用通话记录证明录音时间双方正在通话,辅助证明录音出自对方。

四是庭审中要求对方给出不承认的合理理由,法官会综合判断。

2025-07-09 18:0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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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对方不承认录音是其本人时,可通过申请司法鉴定、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利用通话记录证明以及要求对方说明不承认理由等方式应对。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证据需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申请声纹鉴定具有较高准确性,其鉴定意见可作为重要证据。同时,提供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佐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能间接证明录音真实性与关联性。通话记录若能证明录音时间双方正在通话,也利于证明录音出自对方。庭审中要求对方说明不承认的合理理由,若其无法说明,法官会综合全案情况判断。当遇到此类法律问题或不确定如何收集、运用证据时,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7-09 17:08: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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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对方不承认录音是其本人时,可多方面应对以证明录音真实性。

1.申请司法鉴定,声纹鉴定准确性高,其鉴定意见是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
2.提供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佐证,形成完整证据链,间接证明录音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3.若有通话记录能证明录音时间双方正在通话,可辅助证明录音出自对方。
4.庭审中要求对方说明不承认的合理理由,若对方无法说明,法官会综合案件情况判断。

建议遇到此类情况,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确保证据收集和应对措施合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2025-07-09 16:06:27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录音证据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录音资料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可作为证据使用。最高人民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具体而言,以下三种私自录音,有可能作为证据被采信:一是一方当事人偷录,对方当事人虽不同意,但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并证实私录过程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二是被录音者虽不知道秘密录制,但结束后知悉并表示同意的,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三是录音资料经过鉴定证实未经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并有其他相关证据相印证的,可以认定其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然对证据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作出了以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为准的规定,但是,在适用时仍然存在因规定过于笼统而导致同一案件存在不同看法的问题。因此,也就给了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在实践中出现的个人盯梢、跟踪、、偷录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以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可以由法官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自由裁量。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录音证据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录音资料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可作为证据使用。最高人民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具体而言,以下三种私自录音,有可能作为证据被采信:一是一方当事人偷录,对方当事人虽不同意,但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并证实私录过程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二是被录音者虽不知道秘密录制,但结束后知悉并表示同意的,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三是录音资料经过鉴定证实未经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并有其他相关证据相印证的,可以认定其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然对证据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作出了以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为准的规定,但是,在适用时仍然存在因规定过于笼统而导致同一案件存在不同看法的问题。因此,也就给了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在实践中出现的个人盯梢、跟踪、、偷录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以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可以由法官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自由裁量。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录音证据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录音资料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可作为证据使用。最高人民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具体而言,以下三种私自录音,有可能作为证据被采信:一是一方当事人偷录,对方当事人虽不同意,但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并证实私录过程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二是被录音者虽不知道秘密录制,但结束后知悉并表示同意的,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三是录音资料经过鉴定证实未经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并有其他相关证据相印证的,可以认定其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然对证据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作出了以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为准的规定,但是,在适用时仍然存在因规定过于笼统而导致同一案件存在不同看法的问题。因此,也就给了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在实践中出现的个人盯梢、跟踪、、偷录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以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可以由法官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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