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社保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待遇后,应及时收集第三人侵权的证据,比如事故认定书、相关证人证言等,通过合法途径向第三人进行追偿。可以先与第三人沟通协商,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诉讼解决。
(二)针对职工骗保情形,社保经办机构一旦发现,要迅速固定证据,如核实虚假材料的来源、调查虚构工伤事实的真相。向骗保职工发出通知,要求其限期退还已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款项;若职工拒不退还,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保险基金追偿常见情形如下:
第三人侵权致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先付待遇后可追偿。毕竟该赔的是第三人,基金先付为保护职工,后面追偿理所当然。
职工骗保,基金支付后一旦发现就会依法追讨。骗保危害基金安全和其他参保人权益,像用假材料、编工伤事实骗待遇,基金肯定要回已付款。
出现这些情况,社保经办机构会按程序追偿,保障基金正常运作与公平。
结论:
工伤保险基金在第三人侵权致工伤先行支付及职工骗保情形下有权进行追偿。
法律解析:
在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中,由于赔偿责任本就在于第三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是出于保障工伤职工权益考虑,之后向第三人追偿是合理合法的。这既能保障职工权益,也维护了基金的权益。而职工骗保行为性质恶劣,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虚构工伤事实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待遇,严重损害了基金安全以及其他参保人员的利益,基金要求退还已支付款项是必然的。社保经办机构会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追偿工作,确保工伤保险基金正常运行和公平。如果大家在工伤保险方面遇到相关问题,比如对基金追偿情况有疑问,或者不确定自身行为是否符合规定等,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基金追偿的情形合理且必要。第三人侵权致工伤时,赔偿责任本在第三人,基金先行支付是为及时保障职工权益,后面追偿是维护基金权益。职工骗保损害基金安全与其他参保者利益,像提供虚假材料、虚构工伤事实等骗保行为,必须依法追偿已支付款项。
为更好保障工伤保险基金追偿工作:
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普及工伤保险政策及骗保后果,提升职工法律意识,减少骗保行为。
2.社保经办机构要优化追偿流程,提升工作效率,确保及时、有效开展追偿。
3.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间协作,及时掌握第三人侵权等信息,助力基金追偿,切实维护工伤保险基金正常运行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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