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存实际履行变更后义务的证据,比如交付货物的凭证、提供服务的记录等,证明自己确实按照新的要求在履行。
(二)留意对方接受履行的证据,像对方支付款项的记录、对履行行为的确认信息等,表明对方对变更的认可。
(三)整理相关的往来函件、聊天记录等,从中找出能体现双方变更合同意图的内容,作为有力佐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此条说明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即使没有书面补充协议,通过实际行动达成的变更也可能符合法律规定。
实际行动能定变更。《民法典》讲,要是一方按新要求干活,对方接受没意见,像一方照新要求交货,另一方收货付款,那合同变更就算成立。
综合判断来认定。法院会看交易习惯、过往履约情况,还有相关证据,比如往来函件、聊天记录能证明变更想法和履行情况,就能当证据。
没书面协议也不怕。只要能证明双方同意变更,还有实际行动,变更就可能获法律承认。
结论:
合同变更无补充协议但存在事实变更,满足一定条件变更事实可能获法律认可。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当事人一方履行变更后的合同义务,对方接受且无异议,合同变更成立。如一方按新要求交付,另一方收货付款,就是以行动变更合同。同时,法院会结合交易习惯、过往履约情况及相关证据综合判断。往来函件、聊天记录等能证明变更意图与实际履行的,都是有力证据。这意味着即便没有书面补充协议,只要能证实双方就变更达成一致且有实际履行,变更事实就可能被法律承认。如果在合同变更过程中遇到难题,对相关法律适用存在疑惑,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合同变更无补充协议却存在事实变更的情形下,认定确有相应规则。
一方面,当一方切实履行变更后的合同义务,对方接受且无异议,合同变更在法律上可认定成立。这是对双方以实际行动变更合同的一种认可,就像交付与接收货物及支付款项的例子,体现了双方对新合同状态的接受。
另一方面,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交易习惯、过往履约情况以及相关证据都至关重要。往来函件、聊天记录等能清晰呈现变更意图与实际履行状况的材料,都是关键证据。
为避免纠纷,建议合同双方在出现变更情况时,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变更内容;日常要妥善留存各类往来文件、记录等证据;若对变更存在疑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保自身权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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