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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人恶意诽谤该咋办

李** 河南-信阳 名誉毁谤咨询 2025.07.04 13:56:04 408人阅读

如果被人恶意诽谤该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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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恶意诽谤,可按以下步骤应对:
一是收集证据。及时固定截图、录音、视频、证人证言等,这是维权的基础。
二是尝试沟通。要求诽谤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保留沟通记录。
三是依法维权。沟通无效,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也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提起刑事自诉。

2025-07-04 16:3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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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被人恶意诽谤,可收集固定证据后先与诽谤者沟通,沟通无效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情节严重符合条件的可提起刑事自诉。
法律解析:
被人恶意诽谤时,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是维权的基础,像诽谤言论的截图、录音、视频以及证人证言等都是有效的证据形式。先与诽谤者沟通并保留记录,是一种较为温和的解决方式。若沟通没有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诽谤行为可能会受到相应处罚,此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诽谤者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若诽谤情节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诽谤罪的构成要件,还能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在遇到此类诽谤问题时,对具体的法律程序和操作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7-04 16:14: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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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恶意诽谤,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权益。证据是维权关键,也是后续行动的基础。
1.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包括诽谤言论的截图、录音、视频以及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将为后续维权提供有力支持。
2.与诽谤者沟通,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同时保留沟通过程记录。若沟通无效,可进一步采取法律措施。
3.向公安机关报案,诽谤行为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会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4.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诽谤者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5.若诽谤情节严重,符合诽谤罪构成要件,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5-07-04 16:08: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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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收集和固定证据是被恶意诽谤后维权的首要步骤,像诽谤言论的截图、录音、视频以及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是后续维权的关键基础。
(2)与诽谤者沟通,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且保留沟通过程记录,这既能给对方一个纠正错误的机会,也为后续维权保留凭证。
(3)沟通无效时,可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诽谤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会受到相应处罚;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诽谤者承担停止侵害等民事责任。
(4)若诽谤情节严重,符合诽谤罪构成要件,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醒:
收集证据要确保真实合法有效,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取针对性解决方案。

2025-07-04 15:44: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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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像诽谤言论的截图、录音、视频以及证人证言等,这是后续维权的重要基础。

(二)先和诽谤者沟通,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同时保留好沟通记录。

(三)若沟通无果,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因为诽谤行为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会受到相应处罚。

(四)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诽谤者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责任。

(五)若诽谤情节严重,符合诽谤罪构成要件,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2025-07-04 14:24:05 回复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具体的诽谤行为作了规定,摘录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第四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第六条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第八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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