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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公司开除了,工作失误但未造成损失,我可以得到赔偿吗
无故被开除,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解除劳动合同合法的,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三)项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虽然工作失误,但造成用人单位损失较小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处罚,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何谓重大损害,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一般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行业特定和普遍认知确定。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合法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二倍经济补偿金即不到位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无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用人单位均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按照过错大小,予以适当赔偿,一般在30%左右,不超过50%。《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没有到终止日期前劳动者或用工单位单方或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而终止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条件具备一条,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行为。总的来说,解除劳动合同是要由合同双方的一方提出的来的,就是符合一定条件可以解除,但是也可以不提出解除而继续履行合同,带有主观性的。而终止劳动合同是只要达到规定条件就自动执行终止的,符合一定条件必须且自动终止,无需双方的主观意愿。
如果根本就没有人知道,此条款无效。至于补偿金和辞退有关系,与辞退的原因没有关系。但是,因为你的过失造成的损失,可能公司也有规定我说的也不一定完全正确,仅供参考,所以,只要是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就应该给予补偿,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补偿,没有约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补偿:如果公司的有关规定里有关于造成重大损失辞退的这么一条,那么公司可以根据这个条款辞退你,但是这个规定必须是你已经学习了,并且公示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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