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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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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律所在那,我想咨询一下离婚事?

ask****447 江苏-无锡 离婚咨询 2025.06.19 16:32:55 435人阅读

你好,你们律所在那,我想咨询一下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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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12294232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无锡 咨询解答:138条

你好,在无锡经开区,可以电话联系

2025-06-19 21:25: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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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61609734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无锡 咨询解答:140条

离婚方式

1. 协议离婚:
   双方需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离婚协议书。

2. 诉讼离婚: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或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可通过诉讼方式提起离婚诉讼。

2025-06-19 20:56: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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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51022210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无锡 咨询解答:2359条

你好,有需要可以来电咨询。

2025-06-19 17:51: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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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52822666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无锡 咨询解答:2242条

你好.有什么可以帮您?

2025-06-19 17:13: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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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71118186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无锡 咨询解答:892条

请问无锡哪里的离婚咨询你

2025-06-19 17:10: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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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0617280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无锡 咨询解答:35656条

你好,你的婚姻情况和具体的诉求呢

2025-06-19 17:07: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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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55555523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273086条

咱们律所地址你到时候来联系我再告知。离婚的话,如果双方能协商一致,可去办离婚登记;若协商不成,就只能起诉离婚。起诉得准备好相关证据,比如证明感情破裂、财产情况等的证据。你先把你们的具体情况跟我说说,像有没有孩子、财产怎么分配这些,我帮你分析分析,看看哪种方式更合适。

2025-06-19 16:57: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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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61570385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无锡 咨询解答:4500条

你好,我律所在市里,请你留下电话

2025-06-19 16:53: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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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5156588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无锡 咨询解答:3120条

您好!想咨询法律?说说详细需求?

2025-06-19 16:52: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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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52415169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无锡 咨询解答:1249条

您把您的具体情况大致说下

2025-06-19 16:46: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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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58976368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无锡 咨询解答:188条

你好,方便电话沟通吗?

2025-06-19 16:43:43 回复
地区:江苏-无锡 咨询解答:11447条

可按按照网站的律师联系方式找律师。

2025-06-20 09:27:14 回复
查看其他7位律师回复

您好,你咨询的怀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吗的问题,律师告诉你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即符合逮捕条件,具备5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由此,监视居住替代逮捕措施的主要依据有三个方面:  一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因素,实行羁押违背人道主义原则;  二是基于案件的特殊性,采取监视居住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  三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为了避免超期羁押,实行监视居住。第一个方面体现对有特殊情况的人的关照和对人权的保障,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后两个方面体现出及时惩罚犯罪和实现国家刑罚权的要求。  (二)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  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是指具备适用监视居住必备条件的同时,要启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必须满足的额外条件,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  第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的。  前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条件欠缺,没有固定的住处,使得客观上不能执行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成为一种补充办法;后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处,客观上可以执行监视居住,但是,涉及到三种性质严重的案件,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碍侦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成为顺利开展侦查活动的必要办法。  正是存在归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客观原因与侧重于追求侦查活动效率的主观目的之根本区别,对后者设定了更加严格的适用程序,即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防止以有利于开展侦查活动为名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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