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介绍人做工无利益时,若仅提供信息,未保证工作内容和质量,通常无需担责。这种情况下,介绍人只是促成工作关系的媒介,既无侵害行为,也无相关义务。
2.即便无利益,若介绍人保证工作安全、质量等,或介绍中故意隐瞒信息、提供虚假情况,导致他人受损,可能要担责。因其过错与损害有因果关系,需按过错程度担责。
结论:
介绍人做工无利益是否担责分情况,仅提供信息一般不担责,有保证或过错行为则可能担责。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若介绍人仅充当信息提供者,未对工作的各项要素作保证,其角色只是促成工作关系的媒介,既无积极侵害行为,也无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义务,所以通常无需承担责任。然而,若介绍人虽未获利,却对工作进行保证,或在介绍时有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提供虚假情况等过错行为,因这些过错与他人遭受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介绍人就可能要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在介绍做工相关事宜中遇到责任界定等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准确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1)介绍人做工无利益时,若仅单纯提供信息,未对工作的内容、质量等方面作出保证,通常不用承担责任。此时介绍人起到的是促成双方建立工作关系的媒介作用,既没有积极的侵害行为,也不存在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义务。
(2)若介绍人虽无利益获取,但对工作作出了保证,像保证工作安全、质量等情况,或者在介绍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提供虚假情况等过错行为,致使他人遭受损失,那么介绍人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其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需依据过错程度来担责。
提醒:介绍人即使无利益,作出保证或有过错行为也可能担责,涉及重要工作介绍建议谨慎,情况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可咨询分析。
介绍人做工无利益时是否担责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若仅提供信息且未对工作内容、质量等作保证,通常无需担责。因为此时介绍人只是促成双方工作关系建立的媒介,既无积极侵害行为,也无相关法定或约定义务。
不过,若介绍人虽无利益却对工作作出保证,像保证工作安全、质量等,或者在介绍过程中有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提供虚假情况等过错行为,致使他人受损,就可能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毕竟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需按过错程度担责。
解决措施与建议如下:
1.介绍人应如实提供信息,避免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
2.若非有十足把握,不要轻易对工作作出保证。
3.他人在接受介绍时,也应保持谨慎,自行核实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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