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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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时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别于普通民商事合同,不遵循违约规则。这是因为离婚行为本身强调双方自愿性和真实意思表示,不能简单等同于商业交易中的合同约束。
(2)办理离婚登记时一方中途放弃,说明双方未就离婚达成一致的真实意愿。婚姻登记需双方达成合意,一方不同意就无法完成登记。
(3)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撤回申请,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不算违约。此规定是为给双方重新考虑的机会,以维护婚姻的稳定性。
提醒:
离婚冷静期内要慎重决定是否撤回申请,不同情况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若遇到一方在离婚登记办理中反悔“撒腿就跑”的情况,另一方应认识到这并非违约行为,需冷静接受双方未达成离婚一致的现实。
(二)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可再次沟通交流,尝试了解对方反悔原因,看是否能就离婚相关事宜重新协商并达成一致。
(三)若双方确实无法继续推进离婚登记,若仍有离婚意愿,可考虑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1.离婚时在民政局签的离婚协议书,和普通民商事合同不同,不适用违约规则,不算违约。
2.离婚要双方自愿且完成登记,办理中一方反悔,说明双方没就离婚达成一致,不算违约。
3.从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申请起三十日内,一方反悔可撤回申请,只是无法继续登记,不构成违约。
结论:离婚办理时一方中途放弃不算违约。
法律解析:离婚协议书和普通民商事合同不同,不适用违约规则。法律规定离婚要双方自愿且完成离婚登记。办理中一方放弃,说明双方未就离婚达成一致真实意思。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都能撤回申请。这不属于违约,只是不能继续完成离婚登记。如果大家在离婚过程中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或者对离婚相关的法律规定有不明白的地方,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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