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20条,若股东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未履行通知、公告债权人等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5-05-10 06:44:25 回复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存在恶意注销或清算不当,很有可能会承担无限责任。
2025-05-09 10:57:40 回复金姐团队专注本地婚姻家事、遗产继承、房产拆迁、经济纠纷相关业务。律所位于杭州市民中心,服务省内客户
2025-05-09 08:12:55 回复关于未清算即注销公司时股东的责任范围问题,我结合实务经验为您分析如下: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股东在未依法清算就注销公司的情况下,可能面临两类责任:1. 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务中常见的情形包括:股东故意销毁账册、拒不提供财务资料等导致清算无法进行。2. 对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
即使没有外部债权人主张,股东之间也可能因未履行清算义务互相追责。比如大股东控制公司直接注销,损害了小股东知情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具体到责任范围,法院通常会考虑:
- 股东是否实际参与了注销决策
- 是否存在转移公司财产等恶意行为
- 债权人债权形成的时间节点
- 股东是否尽到了基本的注意义务建议处理方向:
如果已经发生违规注销,建议尽快收集公司资产负债情况的证明材料。若作为债权人,可在3年诉讼时效内起诉股东;若作为被牵连的股东,可向实际控制人追偿。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证据准备,需要具体分析公司注销时的文件材料和资金流向。如果需要进一步分析,可以提供更具体的案情细节。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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