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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算结伙作案吗

杨** 河北-沧州 公司犯罪辩护咨询 2025.04.22 09:13:28 336人阅读

单位犯罪结伙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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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和结伙作案可不是一回事儿。单位犯罪,就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干了那些依法得承担刑事责任,还危害社会的事儿。这可是单位整体意志主导下的行为。

结伙作案一般说的是俩或俩以上的人一起故意犯罪。

正常来讲,单位犯罪不属于结伙作案。单位犯罪有自己认定的标准和处罚原则,跟自然人结伙作案在主体、行为方式等方面区别明显。不过有些复杂情况下,像单位内部人和外部人勾结,借着单位名义犯罪这种,可能就有重合的情况,得具体案子具体分析,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来准确判断。比如说,有个公司员工和外面人串通,用公司名义骗人钱财,这就得好好研究是算单位犯罪还是结伙作案,得看整个犯罪过程中,到底是单位整体意志起主要作用,还是那几个人的个人意志占上风,根据这些来精准判定,不能稀里糊涂就下结论。

2025-04-22 14:3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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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与结伙作案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单位犯罪指的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所实施的,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它是在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发生的。而结伙作案一般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

通常来讲,单位犯罪并不属于结伙作案。单位犯罪有其专门的认定标准以及处罚原则,和自然人之间的结伙作案相比,在主体、行为方式等方面有着显著差异。然而,在一些复杂情形下,例如单位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等,就可能出现竞合状况。这种情况下,必须针对具体案件展开详细分析,依据犯罪构成要件等准确判定。因为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只有通过严谨分析犯罪构成要件,才能精准认定到底是单位犯罪还是结伙作案,或者是否存在竞合等其他法律关系,从而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维护司法公平。

2025-04-22 13:58: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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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和结伙作案不是一回事。

单位犯罪就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干了那种依法要承担刑事责任、危害社会的事儿。这是单位整体意志主导的行为。

结伙作案一般说的是两个或更多人一起故意犯罪。

通常来讲,单位犯罪不算结伙作案。单位犯罪有自己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原则,跟自然人的结伙作案在主体、行为方式等方面差别明显。不过在一些复杂情形下,像单位内部人和外部人勾结,借着单位名义犯罪等,可能会有竞合情况,得具体案子具体分析,按照犯罪构成要件准确判断。总之,不能把单位犯罪简单当成结伙作案,得依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到底属于哪种犯罪形态。

2025-04-22 13:00: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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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和结伙作案是不一样的概念。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做出的危害社会、依法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这是在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发生的。结伙作案一般是说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通常,单位犯罪不属于结伙作案,它有自己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原则,跟自然人结伙作案在主体、行为方式等方面有明显差别。不过在一些复杂情形下,像单位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勾结,利用单位名义犯罪等,可能会出现竞合情况,这时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依据犯罪构成要件准确判断。

2025-04-22 11:16: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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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和结伙作案不是一个概念。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行为,是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的行为。结伙作案通常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一般而言,单位犯罪不属于结伙作案,它有自己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原则,和自然人之间的结伙作案在主体、行为方式等方面有明显区别。不过在一些复杂情形下,像单位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勾结利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等,可能会出现竞合等状况,这时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依据犯罪构成要件来准确判断。比如存在这样一种情况,某公司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勾结,以公司名义进行诈骗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简单地认定是单位犯罪还是结伙作案,需要深入分析各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主观故意以及他们与单位的关系等,通过对犯罪构成要件的逐一考量,才能准确判断到底属于哪种犯罪形态,进而确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5-04-22 10:18:35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青少年团伙犯罪如何判刑青少年团伙犯罪的判刑要从团伙犯罪的性质进行处罚,根据是否为主犯还是从犯来进行处罚,只要是犯罪不是十分严重的,是可以进行监管教育来保护未成年。《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青少年团伙犯罪判刑适用原则1、不适用死刑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未成年人不论犯何罪均不应判处死刑。这是刚性要求,不允许有任何例外。所谓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如果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即使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也应适用本条规定。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主要原因在于: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它关系到犯罪人的生死存亡。不满18周岁的人由于未成年,还处在生理与心理发育过程中,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都还比较弱,因此,尚未达到罪行极其严重、不堪改造的程度,故不宜适用死刑。2、从宽处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不满十八岁是一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至于是从轻还是减轻以及从轻的幅度,则根据具体案件确定。根据这一原则,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原则上不应判处法定最高刑,在具体量刑时一般应将未成年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低龄犯罪者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高龄犯罪者区别开来,在同一年龄段内的犯罪,在决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时,一般也要体现不同行为人年龄上的差别。只有这样,才能完整地体现和实现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从宽原则。3、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我国未成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也明确地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教育、感化、挽救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办理未成人案件中要正确处理惩罚和教育的关系。要将教育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人员对未成人要坚持攻心为主,象父母对孩子、教师对学生一样,针对其个人特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之认识到自已行为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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