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江苏法律咨询 > 苏州法律咨询 > 苏州财产分割法律咨询 > 想咨询一下您离婚关于财产分割的事情?
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13056237887

找律师

18万律师在线服务

问律师

咨询身边的法律专家

查知识

更多更全的法律资讯

想咨询一下您离婚关于财产分割的事情?

pub****949 江苏-苏州 财产分割咨询 2025.04.21 09:54:30 395人阅读

您好,想咨询一下您离婚关于财产分割的事情?

其他人都在看:
苏州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苏州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15555555523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406177条

离婚财产分割一般先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按协商结果处理。若协商不成,夫妻共同财产通常会平均分割,像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都算共同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赔的赔偿等属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如果有一方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分割时可少分或不分。建议先和对方好好协商,协商不成可走法律途径解决。

2025-04-23 22:43:48 回复
咨询我
13690028638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广东-潮州 咨询解答:3109条

如没有约定的,婚后财产可以均分

2025-04-21 10:58:19 回复
咨询我
13004152009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咨询解答:14174条

您好,咨询的问题可以沟通

2025-04-21 10:48:00 回复
咨询我
18862338086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苏州 咨询解答:39436条

您好您可以联系1,5,8,9,5,6,4,7,2,9,1

2025-04-21 10:30:04 回复
咨询我
1775692937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苏州 咨询解答:6023条

您好具体情况可以聊聊啊

2025-04-21 10:02:19 回复
咨询我
13306137525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苏州 咨询解答:20631条

你好,具体情况你这边说下

2025-04-21 10:02:12 回复
咨询我
13205171284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苏州 咨询解答:993条

你好,具体情况可以说明一下吗?

2025-04-21 10:01:46 回复
咨询我
17706227327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苏州 咨询解答:18146条

你好,这边具体沟通一下

2025-04-21 10:01:07 回复
地区:江苏-苏州 咨询解答:778条

你好,我们是苏州本地律所

2025-04-21 09:58:20 回复
咨询我
19151708706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苏州 咨询解答:1533条

你好,涉及多少金额,有没有证据呢?

2025-04-21 09:55:12 回复
查看其他5位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房产分割咨询交税的问题,您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文件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文件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文件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个人所得税,虽然没有直接说“离婚财产分割”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离婚财产分割时,按法律规定要判定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对婚后财产不管这个房屋的产权名是谁(其中一方),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一方放弃,属于“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1、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主体。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的主体是继承人及其他遗产受益人中有行为能力的人或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了遗产继承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包括第一顺序继承和第二顺序),《继承法》第十六条还规定了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受益人。司法实践中,常遇到有些继承人或遗产收益人中有时会出现智力残疾、神志不清楚、年龄未成年等多种特殊情况。显然,这些人都是有继承资格的,但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却不是遗产分割协议的主体,那么我们在审查其法定代理人时,一定要慎重为之。笔者在实践中,还经常性遇到出现遗漏继承人及遗产取得人的情况,我们在办证时必须依照遗产受益权的证明(包括公证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严格审查分割遗产的主体。2、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客体。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的客体是继承人共同继承的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显然,被继承人的非法财产和权属不明确的财产不能列如分割范围。怎么认定是属于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或权属明确的财产呢?我们在认定遗产时,应依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的规定和《婚姻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须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同时,对遗产中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收益”建议大家在办证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是否需要公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决定,不经过公证的遗产分配协议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涉及到遗产继承分割过户的,如房产等需要办理继承公证过户或通过法院诉讼方式确认过户。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