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根据民法典,判断在公共场所拍照是否侵犯他人肖像权有明确标准。营利目的使用、未经同意使用以及实施丑化污损等侵害行为是认定侵权的关键要素。
(2)若拍照仅用于个人留存纪念,没有营利目的且未对他人肖像不当利用,一般不构成侵权。例如在旅游景区拍照留念,这种行为符合常理且不涉及侵犯他人权利。
(3)然而,若未经同意将照片用于广告、宣传等营利活动,或者恶意处理照片损害他人名誉,这就构成了侵犯肖像权。比如将他人照片用于商业广告而未获许可。
提醒:
在公共场所拍照要明确用途和处理方式,若涉及可能侵犯他人肖像权的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意见。
(一)在公共场所拍照时,若只是用于个人留存纪念等非营利目的,要确保不实施丑化、污损等侵害他人肖像的行为,正常使用一般不构成侵权。
(二)如果有将照片用于广告、宣传等营利活动的想法,务必事先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
(三)绝对不能对拍摄的照片进行恶意处理,如丑化、污损等,以免损害他人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1.公共场所拍照未必侵犯肖像权。按民法典,判定侵犯肖像权需符合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未经同意、实施丑化污损等条件。
2.若为个人留存纪念等非营利目的拍照,未不当利用他人肖像,一般不算侵权。
3.未经同意将照片用于营利活动,或恶意处理损害他人名誉,则构成侵权。
4.公共场所拍照时,要留意用途与处理方式,防止侵权。
结论:
在公共场所拍照不一定侵犯他人肖像权,关键看是否符合特定侵权条件。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认定侵犯肖像权有几个要素,包括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实施丑化污损等侵害行为。如果在公共场所拍照仅用于个人留存纪念等非营利目的,且未对他人肖像不当利用,一般不构成侵权。然而,若未经同意将照片用于广告、宣传等营利活动,或恶意处理照片损害他人名誉,就构成侵犯肖像权。因此,在公共场所拍照时,必须留意照片的用途和处理方式,防止侵害他人的肖像权。若大家在肖像权方面遇到问题,或对相关法律规定仍有疑问,可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把握自身权益和义务。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损害赔偿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