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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医疗过错是否有权要求赔偿

刘** 河南-开封 医疗事故赔偿咨询 2025.04.08 05:53:32 433人阅读

2025医疗过错是否有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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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医疗过程中,若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致患者人身损害,患者依法有权要求赔偿。医疗过错的判定依据是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等相关规范和常规。
(2)患者要主张赔偿,需完成三项证明,即医方存在过错、自身有损害后果、过错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可借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损害鉴定来明确医方责任。
(3)赔偿项目涵盖医疗费、误工费等多项内容。患者有多种维权途径,既可以和医方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无果,能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也能直接向法院起诉。

提醒:
患者在收集证据时要注意完整性和合法性,不同案情赔偿情况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4-08 13:2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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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中存在过错,患者有权获赔偿。医疗过错是其在医疗活动里违反相关法规和规范,过失致患者人身损害。患者索赔需证明医方过错、自身损害后果及两者因果关系,可通过鉴定确定医方责任。
2.解决措施与建议:
患者应及时收集和留存与医疗过程相关的证据,如病历、检查报告等,为后面鉴定和索赔做准备。
优先与医方协商赔偿事宜,争取和平解决纠纷。
若协商无果,可选择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
必要时直接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4-08 12:2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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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患者有权索赔,需证明医方过错、自身损害及因果关系,可通过鉴定定责,赔偿项目多样,协商不成可调解或起诉。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若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等规范,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构成医疗过错,患者有权要求赔偿。患者主张赔偿时,要证明医方存在过错、自身有损害后果,且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可借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损害鉴定来确定医方责任。赔偿项目涵盖医疗费、误工费等。患者可先与医方协商赔偿,若协商无果,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也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若您在医疗纠纷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我或其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4-08 10:35: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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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证据
患者应收集能证明医方过错、自身损害后果以及两者因果关系的证据,比如病历、检查报告、诊断证明等。

(二)选择鉴定方式
可以选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损害鉴定来确定医方责任,为后面赔偿提供依据。

(三)确定赔偿项目
明确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计算好各项赔偿金额。

(四)协商或维权
先尝试与医方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025-04-08 08:37: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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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中有过错,患者可索赔。医疗过错就是他们在医疗活动里,违反相关法规和规范,过失致患者人身受损。

2.患者索赔要证明医方有错、自身受损,且过错与损害有因果关系。可通过相关鉴定确定医方责任。

3.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等。患者可先与医方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或起诉。

2025-04-08 07:41:0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医疗过错认定要求通常来说,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有如下几点: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具体分析,医疗事故有如下特征:1、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是同一的,即医疗单位。法律要求法律主体应当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从形式上看,医疗事故是由某一(些)医务人员(广义)的行为造成的,但事实上,从实际发生的法律关系上看,医患之间的关系是医疗单位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关系,医务人员只是作为法人的一部分来为患者服务,即某一个体的行为与法人内部其他个体的行为构成一整体为患者服务,所以医务人员的行为是法人行为的组成部分,本质上应视为法人行为。2、医疗事故是因过失引起的。不能将医疗事故简单地理解成医疗与事故的简单相加,即认为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都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作为一整体来体现它的内涵和外延的,它是一法律意义的概念,所以对它下定义就应考虑是否有利于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正是基于此,我们将医疗事故严格限定在因过失引起的医疗事件。而排除了因医疗单位故意引起的医疗事件。3、医疗事故是因医疗单位所提供的医疗服务造成的。医疗事故是法律事实,它不仅指某一行为的结果,而且也包括行为本身,所以医疗事故可能发生在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也可能发生在该过程之后。传统的观点认为,医疗事故是发生于医疗单位在从事诊断、治疗、护理的过程中,这种观点是不全面的,因为医疗事故的行为是发生于该过程中,但结果可能发生于该过程之外,而医疗事故是由行为和结果共同构成的,因此,笔者使用“因医疗单位所提供的医疗服务造成的”加以概括。4、医疗事故是指发生严重不良后果的医疗事件。医疗事故是否要以发生严重不良后果为条件,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笔者认为,应当以发生严重不良后果为条件。其中理由已在本文第一部分详细阐明,在此就不赘述。5、医疗事故是法律事实,它的上位概念是医疗事件。医疗事故不仅包括有过错的医疗行为,而且包括因此发生的损害后果。当然关于医疗事故的责任问题也要根据具体的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医疗过错认定要求通常来说,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有如下几点: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具体分析,医疗事故有如下特征:1、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是同一的,即医疗单位。法律要求法律主体应当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从形式上看,医疗事故是由某一(些)医务人员(广义)的行为造成的,但事实上,从实际发生的法律关系上看,医患之间的关系是医疗单位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关系,医务人员只是作为法人的一部分来为患者服务,即某一个体的行为与法人内部其他个体的行为构成一整体为患者服务,所以医务人员的行为是法人行为的组成部分,本质上应视为法人行为。2、医疗事故是因过失引起的。不能将医疗事故简单地理解成医疗与事故的简单相加,即认为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都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作为一整体来体现它的内涵和外延的,它是一法律意义的概念,所以对它下定义就应考虑是否有利于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正是基于此,我们将医疗事故严格限定在因过失引起的医疗事件。而排除了因医疗单位故意引起的医疗事件。3、医疗事故是因医疗单位所提供的医疗服务造成的。医疗事故是法律事实,它不仅指某一行为的结果,而且也包括行为本身,所以医疗事故可能发生在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也可能发生在该过程之后。传统的观点认为,医疗事故是发生于医疗单位在从事诊断、治疗、护理的过程中,这种观点是不全面的,因为医疗事故的行为是发生于该过程中,但结果可能发生于该过程之外,而医疗事故是由行为和结果共同构成的,因此,笔者使用“因医疗单位所提供的医疗服务造成的”加以概括。4、医疗事故是指发生严重不良后果的医疗事件。医疗事故是否要以发生严重不良后果为条件,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笔者认为,应当以发生严重不良后果为条件。其中理由已在本文第一部分详细阐明,在此就不赘述。5、医疗事故是法律事实,它的上位概念是医疗事件。医疗事故不仅包括有过错的医疗行为,而且包括因此发生的损害后果。当然关于医疗事故的责任问题也要根据具体的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医疗过错赔偿要求有哪些种类?(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七)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八)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九)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十):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十一)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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