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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有出资债务应该如何承担

陈* 江苏-徐州 公司债务咨询 2025.04.06 10:52:27 452人阅读

公司没有出资债务应该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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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股东没按章程出资,对于公司还不上的债务,该股东要在没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若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没好好出资,公司发起人要和该股东担连带责任,不过发起人担责后能向该股东追偿;公司增资时股东没好好出资,失职的董事、高管担责后也能向股东追偿。

3.债权人能通过打官司让未出资股东和相关责任人担责。

2025-04-06 16:06: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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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司股东未按章程出资,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设立时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发起人与其连带;增资时未履行,未尽责的董事、高管担责,相关人员担责后可追偿,债权人可诉讼维权。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按章程出资是基本义务。未出资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所以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担责。公司设立时,发起人有监督等义务,故与未出资股东连带;公司增资时,董事、高管有忠实和勤勉义务,未尽责要担责。这保障了公司运营和债权人权益。若遇到公司股东未出资导致债务问题,债权人可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若您在这方面有疑问或面临相关法律纠纷,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有效的法律帮助。

2025-04-06 15:03: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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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章程出资的股东,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发起人与其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担责后可追偿;公司增资时股东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尽职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担责后也可追偿。债权人能通过诉讼要求未出资股东及相关责任人担责。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公司应加强内部监督,对股东出资情况定期核查,确保出资到位。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在公司增资等环节严格把关。
债权人发现股东未出资情况,及时收集证据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5-04-06 13:42: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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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公司股东若未按章程规定出资,对于公司债务,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在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未出资股东要在其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进行补偿。
(2)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发起人要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不过,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向该股东追偿。
(3)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担责,担责后也可向该股东追偿。
(4)债权人可通过诉讼要求未出资股东及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提醒:
股东应按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避免引发法律风险。不同案件情况有别,若遇到相关纠纷,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4-06 13:27: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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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公司而言,若发现股东未按章程出资,应及时书面催告股东补足出资,留存相关催告证据。若股东仍不履行,可通过股东会决议对该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合理限制。
(二)公司发起人在发现设立时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有义务督促其出资,若因此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要及时收集证据向该股东追偿。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增资时要尽到忠实和勤勉义务,审核股东出资情况,若因自身未尽义务承担责任后,可向未出资股东追偿。
(四)债权人若发现未出资股东及相关责任人,可准备好相关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5-04-06 12:18:03 回复

对于债务担保担保人还债后该如何向债务人追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相关法律概念:追偿权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即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追偿权行使时间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应在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而且保证责任的承担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并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二、追偿范围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是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主债务及其利息;债和办逾期履行债务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运费等清偿费用、诉讼费用等;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本金利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害等。三、预先行使追偿权保证人一般在清偿债务后,才可行使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可预先行使追偿权。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四、承担保证责任怠于通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怠于通知,造成债务人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不能行使追偿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而只能向债权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五、抗辩权不行使的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享有债和办所享有的抗辩权,如其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怠于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而作出大于债务人应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以及支出非必要的费用,使得债务范围扩大,对扩大部分,保证人丧失追偿权,债务人有权在被追偿时对保证人提出抗辩。六、其他保证人共同保证中的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不予支。七、诉讼时效保证人行使追偿权也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如保证人自向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二年内未行使追偿权,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事由,其不得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八、追偿方式保证人在判决书中明确享有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直接申请执行,另行向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垫付款,人民不予支持。九、追偿权丧失保证人未向债权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无权向债务人追偿。《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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