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甲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保。乙单位因生产需要,明知我有工作仍再三邀请我去做维修工。我之前在乙单位工作过两次,被乙单位无故辞退,我没有计较。我与乙单位签订了全日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工作岗位是维修工,岗位工资3500元/月,工作时间不低于80小时/月,外加加班费绩效,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工作时间可自行安排、灵活机动。2、接受乙单位管理,考勤打卡、任务安排、规章制度等等。3、帮助乙单位培训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保养人员。4、乙单位保障我的工作稳定性,不能随意辞退我,否则支付赔偿金三万元。以上都是平等自愿、真实意思表达。许多律师、仲裁员、法院人员不支持跟乙单位是劳务关系,或者是非全日制用工,对吗?
从描述看,与乙单位应是全日制劳动关系。乙单位不能随意辞退,否则应按约定支付赔偿金。律师和仲裁员等的观点是合理的。如乙单位无故辞退,可收集证据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赔偿金等应得权益。
2025-04-12 10:47:21 回复各个单位有制度,如果另一劳动关系有影响或者单位不同意,可以解除。
2025-04-05 09:44:13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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