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河南法律咨询 > 开封法律咨询 > 开封房屋买卖法律咨询 > 自建房买卖价格可以自己定吗

自建房买卖价格可以自己定吗

段** 河南-开封 房屋买卖咨询 2025.04.02 06:49:23 403人阅读

自建房买卖价格可以自己定吗

其他人都在看:
开封律师 房产纠纷律师 开封房产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1.自建房买卖价格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自主确定,但有相应限制。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买卖自建房,在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下,价格可自行协商,这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
2.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尤其是城镇居民出售自建房,交易通常不受法律保护。因为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且禁止向非本集体成员流转,即便约定价格,合同也可能因违法而无效。
3.若存在价格明显不合理、显失公平等情况,受损害方可行使撤销权。

解决措施和建议:同一集体成员交易时应签订规范合同明确价格等条款;避免向非本集体成员出售自建房;交易中发现价格显失公平,受损害方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行使撤销权。

2025-04-02 11:51:55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自建房买卖时,在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买卖价格能够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这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
(2)将自建房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特别是城镇居民,交易往往不受法律保护。因为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禁止向非本集体成员流转,即便约定了价格,合同也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3)当自建房买卖价格明显不合理、显失公平等,受损害的一方可行使撤销权。

提醒:自建房买卖需明确交易对象是否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避免与非本集体成员交易致合同无效,遇价格不合理情况及时维护权益,复杂案情建议咨询分析。

2025-04-02 10:59:41 回复
咨询我

(一)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买卖自建房,买卖双方可在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下,自行协商确定价格。

(二)不要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尤其是城镇居民出售自建房,否则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即便约定价格,合同也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

(三)当出现价格明显不合理、显失公平等情形,受损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025-04-02 09:47:48 回复
咨询我

1.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买卖自建房,遵循自愿、公平等原则,价格可自主协商,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

2.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如城镇居民出售自建房,交易往往不受法律保护。因宅基地属集体所有,禁止向非本集体成员流转,即便约定价格,合同也可能无效。

3.若价格明显不合理、显失公平,受损害方可行使撤销权。

2025-04-02 07:58:02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自建房买卖价格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可自主确定,但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出售可能致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且价格明显不合理时受损害方可行使撤销权。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卖自建房,在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下,价格可自行协商,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然而,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禁止向非本集体成员流转。所以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尤其是城镇居民出售自建房,即便约定了价格,合同也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此外,若交易价格明显不合理、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行使撤销权。如果您在自建房买卖价格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4-02 07:12:44 回复

一、关于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1、征地补偿标准。地类的确认按前一年的地类为准,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三项费用)分别为:(1)水田、菜地、棉花地、茶叶园、人工高产油茶林、精养鱼塘(指有片石护坡的鱼塘)每亩补偿30000元。(2)旱地(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生长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固定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宅基地每亩补偿20000元。涉及城市规划区内的上述用地,其补偿标准按《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据实补差。(3)水库、山塘(包括恢复水库、山塘库容)每亩补偿10000元。(4)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综合补偿每亩10500元,具体补偿单价按水田补偿标准0.25-0.4系数由各县(市、区)根据林地的不同种类确定。属退耕还林的林地,由建设单位承担国家规定的政策补偿费用,一次性支付。(5)果园综合补偿每亩30000元,具体补偿单价由各县根据果园原始地类细化、确定,做到“沿线标准相对统一,补偿费用总体平衡”。(6)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每亩补偿6000元。(7)临时用地要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补偿费每亩每年3500元;若占用耕地,由用地单位负责复垦;确实无法复垦的,按所占地类征地补偿标准与“三荒地”征地补偿标准的差额一次性补偿。2、地面建筑物征收补偿标准(1)框架结构房屋61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51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32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270元/平方米,猪、牛栏、厕所125元/平方米,村庄公用水井3660元/口,家庭水井或压水井980元/口,砖围墙98元/延米,水泥晒坪65元/平方米,三合土晒坪38元/平方米,坟800元/穴,沼气池980元/座,家用自来水(含水井、水泵、储水箱、水管)3000元/套。已装修的房屋在框架结构房屋或砖混结构房屋补助基础上再增加补助100元/平方米(指外墙、地面贴墙地砖,内墙刷乳胶漆、安装铝合金窗等装饰的房屋,按实际装修建筑面积核定补助)。(2)属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规定执行;属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房征收,需整体搬迁安置的,以农房征收补偿标准为基数,由建设单位按当地还建房建设标准一次性给予县级人民政府补差,还建房建设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3)房屋征收户过渡费每户2000元。房屋征收补偿费已包含照明线路变更费、有线电视线路变更费、电话移机费等补助费。3、支付方式。由项目建设单位与沿线县(市、区)政府签订征地和房屋征收包干协议;与电力、通讯杆线的产权单位签订杆线迁移包干协议。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征地和房屋征收的实际进度分期付款。即:征地和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后先付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费的50%,土地丈量签字确认后再付征地补偿费的50%,并同时交地施工;县(市、区)、乡(镇)政府与房屋征收户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后再付房屋征收补偿费的50%,并确保1个月内征收到位。在征地和房屋征收过程中如面积发生变化,以实际丈量为准,实行多退少补。有关房屋建筑面积的丈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涉及“一大四小”绿化问题,按照就地外移、包栽包活的劳务经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与沿线县(市、区)政府签订包干协议。必要时,请省重点办协调。二、征地有关规费的缴交标准1、防洪保安资金。按赣府发[1995]63号文规定执行,由建设单位按所征耕地面积每亩250元标准,统一交给省财政厅(由省国土资源厅代收)。2、水土保持生物设施补偿费。由建设单位按所占用植被面积每平方米0.6元标准,统一缴交给省财政厅(由省水利厅代收)。3、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文标准缴交省财政,省林业厅向国家林业局转报相关手续;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临时用地若占用林地,由有权限的市、县林业局审批,所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参照省里的规定办理。4、耕地占用税。按照《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公路线路占用耕地的税额标准,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缴交;公路线路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的税额标准,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70%,即减按每平方米1.4元的标准缴交。5、耕地开垦费。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有关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07]9号)的规定,省重点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由建设单位委托所在地设区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负责补充,费用为:耕地每亩9000元,基本农田每亩11000元。6、矿产资源补偿费。工程开采砂石等矿产资源,开采许可手续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按原省地矿厅、省财政厅、省重点办《关于重点建设工程异地开采砂石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厅字[2000]11号)规定办理,即因工程需要异地开采砂石矿产资源,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申办采矿许可证,统一申办矿产资源补偿费减缴手续(减缴幅度为90-95%),统一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7、征地管理费。按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的2%缴交。根据赣财综[2007]42号文规定,由建设单位统一缴交给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代收)。省国土资源厅按有关规定拨付相关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并监督使用。8、施工单位取土补偿费。按每一压实立方米1元标准支付给产权单位。三、地方征迁办工作经费、工作用车购置和使用补助费、县(市、区)征迁安置补偿调剂费1、地方征迁办工作经费。设区市和县(市、区)征迁办每年各补助工作经费5万元;乡(镇)征迁办每年各补助工作经费3万元;行政村每年各补助工作经费1.5万元。2、工作用车购置和使用补助费。设区市、县(市、区)补助12万元,乡(镇)补助8万元。3、县(市、区)征迁安置补偿调剂费。建设单位按征地拆迁补偿费的3%支付,该费用由县级政府统筹使用,专项用于征地拆迁工作中涉及群众的安置补偿调剂。

一、关于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1、征地补偿标准。地类的确认按前一年的地类为准,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三项费用)分别为:(1)水田、菜地、棉花地、茶叶园、人工高产油茶林、精养鱼塘(指有片石护坡的鱼塘)每亩补偿30000元。(2)旱地(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生长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固定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宅基地每亩补偿20000元。涉及城市规划区内的上述用地,其补偿标准按《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据实补差。(3)水库、山塘(包括恢复水库、山塘库容)每亩补偿10000元。(4)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综合补偿每亩10500元,具体补偿单价按水田补偿标准0.25-0.4系数由各县(市、区)根据林地的不同种类确定。属退耕还林的林地,由建设单位承担国家规定的政策补偿费用,一次性支付。(5)果园综合补偿每亩30000元,具体补偿单价由各县根据果园原始地类细化、确定,做到“沿线标准相对统一,补偿费用总体平衡”。(6)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每亩补偿6000元。(7)临时用地要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补偿费每亩每年3500元;若占用耕地,由用地单位负责复垦;确实无法复垦的,按所占地类征地补偿标准与“三荒地”征地补偿标准的差额一次性补偿。2、地面建筑物征收补偿标准(1)框架结构房屋61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51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32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270元/平方米,猪、牛栏、厕所125元/平方米,村庄公用水井3660元/口,家庭水井或压水井980元/口,砖围墙98元/延米,水泥晒坪65元/平方米,三合土晒坪38元/平方米,坟800元/穴,沼气池980元/座,家用自来水(含水井、水泵、储水箱、水管)3000元/套。已装修的房屋在框架结构房屋或砖混结构房屋补助基础上再增加补助100元/平方米(指外墙、地面贴墙地砖,内墙刷乳胶漆、安装铝合金窗等装饰的房屋,按实际装修建筑面积核定补助)。(2)属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规定执行;属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房征收,需整体搬迁安置的,以农房征收补偿标准为基数,由建设单位按当地还建房建设标准一次性给予县级人民政府补差,还建房建设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3)房屋征收户过渡费每户2000元。房屋征收补偿费已包含照明线路变更费、有线电视线路变更费、电话移机费等补助费。3、支付方式。由项目建设单位与沿线县(市、区)政府签订征地和房屋征收包干协议;与电力、通讯杆线的产权单位签订杆线迁移包干协议。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征地和房屋征收的实际进度分期付款。即:征地和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后先付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费的50%,土地丈量签字确认后再付征地补偿费的50%,并同时交地施工;县(市、区)、乡(镇)政府与房屋征收户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后再付房屋征收补偿费的50%,并确保1个月内征收到位。在征地和房屋征收过程中如面积发生变化,以实际丈量为准,实行多退少补。有关房屋建筑面积的丈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涉及“一大四小”绿化问题,按照就地外移、包栽包活的劳务经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与沿线县(市、区)政府签订包干协议。必要时,请省重点办协调。二、征地有关规费的缴交标准1、防洪保安资金。按赣府发[1995]63号文规定执行,由建设单位按所征耕地面积每亩250元标准,统一交给省财政厅(由省国土资源厅代收)。2、水土保持生物设施补偿费。由建设单位按所占用植被面积每平方米0.6元标准,统一缴交给省财政厅(由省水利厅代收)。3、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文标准缴交省财政,省林业厅向国家林业局转报相关手续;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临时用地若占用林地,由有权限的市、县林业局审批,所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参照省里的规定办理。4、耕地占用税。按照《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公路线路占用耕地的税额标准,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缴交;公路线路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的税额标准,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70%,即减按每平方米1.4元的标准缴交。5、耕地开垦费。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有关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07]9号)的规定,省重点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由建设单位委托所在地设区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负责补充,费用为:耕地每亩9000元,基本农田每亩11000元。6、矿产资源补偿费。工程开采砂石等矿产资源,开采许可手续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按原省地矿厅、省财政厅、省重点办《关于重点建设工程异地开采砂石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厅字[2000]11号)规定办理,即因工程需要异地开采砂石矿产资源,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申办采矿许可证,统一申办矿产资源补偿费减缴手续(减缴幅度为90-95%),统一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7、征地管理费。按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的2%缴交。根据赣财综[2007]42号文规定,由建设单位统一缴交给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代收)。省国土资源厅按有关规定拨付相关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并监督使用。8、施工单位取土补偿费。按每一压实立方米1元标准支付给产权单位。三、地方征迁办工作经费、工作用车购置和使用补助费、县(市、区)征迁安置补偿调剂费1、地方征迁办工作经费。设区市和县(市、区)征迁办每年各补助工作经费5万元;乡(镇)征迁办每年各补助工作经费3万元;行政村每年各补助工作经费1.5万元。2、工作用车购置和使用补助费。设区市、县(市、区)补助12万元,乡(镇)补助8万元。3、县(市、区)征迁安置补偿调剂费。建设单位按征地拆迁补偿费的3%支付,该费用由县级政府统筹使用,专项用于征地拆迁工作中涉及群众的安置补偿调剂。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律师解析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房产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