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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后,被告人仍不履行,我该如何处理?

ask****044 江苏-南京 判决执行咨询 2025.04.02 01:53:07 356人阅读

申请强制执行后,被告人仍不履行,我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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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法院对于被执行人采取措施,并给予失信、限高。

2025-04-02 15:33: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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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具体情况电话沟通一下

2025-04-02 11:3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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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具体情况您能具体说一下吗?

2025-04-02 11:18: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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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具体可以电话沟通

2025-04-02 10:32: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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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找律师申请调查令查找名下财产

2025-04-02 10:04: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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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方是什么原因没有执行。

2025-04-02 09:46: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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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这边情况具体了解一下

2025-04-02 09:23: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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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强制执行。该条仅规定向申请强制执行前必须履行催告义务,但对于何时进行催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只要在申请强制执行前进行催告均符合法律规定,但必须与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履行期限间隔合理期限。从条文本身字面含义理解,《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仅将行政催告限定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并未要求必须在执行期内,更未明确不能在诉讼期内。由此可知,的行政催告无论何时进行,只要满足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即符合法律规定。从《行政强制法》的立法本意也可以看出,该条规定系通过增设的行政催告义务以此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审查的重点在于是否履行了行政催告义务,至于何时履行并不构成任何实质影响,更不能将因未在执行期内履行催告义务认定为程序违法。另外,从的角度考虑,若要求行政催告必须在执行期内进行,无形中缩短了的执行期限,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执行期限为诉讼期满后三个月内,若同时要求必须在诉讼期满后执行期内进行行政催告,无形中将申请执行开始之日往后推迟了十日,且总体上不能保证三个月,从根本上影响了申请执行权的及时行使。相反,若行政催告在诉讼期届满前进行,执行期开始之日即可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如此便可在充分保障了行政相对人诉讼权的前提下又不影响的执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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