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债权人可选择请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例如企业借贷,若有连带责任保证,到期企业不还钱,债权人能找企业,也能找保证人。
(2)对于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情况,民法典施行后按一般保证承担责任,施行前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通常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提醒:签订保证合同时应明确保证方式,避免后续纠纷。若对保证责任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对于债权人而言,若有连带责任保证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约定情形发生时,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请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以保障债权实现。
(二)对于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另有约定,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三)当事人签订保证合同时,应明确保证方式,避免因约定不明,在民法典施行后按一般保证承担责任而影响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1. 若保证合同里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是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约定情形时,债权人可找债务人或保证人担责。
2. 对保证方式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一般按一般保证担责。但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这种情况按连带责任保证担责。
3. 保证人担责后,除另有约定,有权在担责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结论:
约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等情形时,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担责;对保证方式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民法典施行后按一般保证,施行前按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担责后可追偿。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保证合同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时,一旦出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等情况,债权人有选择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自己的权利的主动权。对于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情况,考虑到民法典的时间效力,施行前按连带责任保证,施行后按一般保证处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另有约定,可在承担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这既保障了债权人利益,也明确了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如果您在保证合同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约定情形,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担责。这种保证方式增强了债权实现的保障。
2. 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时,民法典施行后按一般保证担责,施行前按连带责任保证担责。这体现了法律规定随时间的调整变化。
3. 保证人承担责任后,除另有约定,有权在承担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这保障了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建议:当事人签订保证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保证方式,避免模糊不清带来纠纷。债权人要及时在合适时机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履行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应及时向债务人追偿。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