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同学,最近他在为他的朋友做担保,但是后来知道那个合同是无效的,所以他也想问一下,合同无效担保是否有效,希望知道的人帮忙解答一下。
专业解答好,我们来聊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说了啥事儿吧。这条法规告诉你,那种叫做机关法人的东西,就是政府部门那类的,不能给你做保证人。当然,这是有特殊情况,就比如说他们已经得到了国务院的批准,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去转贷的话,那还是可以的。还有,那些为了公益事业而存在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也是不能给你做保证人的。
专业解答要是咱们的那个担保人也就是第三方,他没亲笔签名说可以的话,那我们要是让欠债的那个人,把本该还的债务,不管是全款还是部分剩下的债务给转走了的话,这个担保人就不能继续帮着他了。简单来说,就是说,如果咱们在向朋友借钱的时候,你就是那个担保人,但是当时又没有亲口告诉过咱们这个担保人的话,那么你就得注意,你其实是不会成为有效地担保人的。所以,如果你想做这个担保人,就得找咱们的担保人亲自来签字才行。
专业解答依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之规定,担保合同乃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而专门设立的一种法律形式。该条款明确指出,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须就此达成合意,若债务人未能按时清偿到期债务或出现双方事先约定的特定情形,则担保人有义务代其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应责任。换言之,假如您向朋友出借款项并作为担保人与债权人签署了担保合同,那么您作为担保人的身份将被视为合法有效。
专业解答依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所规定,机关法人原则上不得成为保证人,除非其具有经国务院批准采用外国政府资助或国际经济组织借入资金进行再借贷的资质。此外,以公益事业为宗旨的非营利性法人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团体亦不可担任保证人。因此,身为朋友之保人者,需审视自身是否符合该法条所界定的禁止担任保证人的条件。
专业解答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的明文规定,保证合同的宗旨旨在确立起债权人权益的切实维护及充分保证,其中,保证人(即朋友)与债权人之间须建构起明确且具体的约定关系。换句话说,若您的这位朋友作为保证人与债权人双方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达成了具有效力的保证合同,且此合同亦遵从了相关法律条款,那么您的这个朋友作为保证人便具有了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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