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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违约责任如何认定

贾* 青海-海东 合同终止咨询 2018.03.07 11:02:30 11人阅读

单方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违约责任如何认定的呢?有一个朋友在物业公司里面上班呢,前段时间突然接到通知。他们的服务合同被业主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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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有两种,一是开发商与其选聘的 物业公司 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是业主大会依法 选聘物业 公司,业主委员会与之签订的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结合《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只适用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

2018-03-07 11:07: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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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方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违约责任如下,
1. 继续履行合同,即强制履行合同,是指业主、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公司违约后,另一方得请求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合同义务,以实现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预期目标。从合同的本质看,合同之所以存在,主要在于促进交易、保护交易、救助交易。当一项交易出现问题时,合同的作用就象医生治病一样尽力使交易脱离危险及重新获得新生,而不是动辄将其扼杀。继续履行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下的一种补救方法。在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请求强制履行合同是法律赋予另一方当事人的一项权利。
  
2. 采取补救措施,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予以补正。例如,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规定作好公用设施维修养护,业主、业主大会可以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对公用设施重新进行维修养护或者进行修理、更换等等。合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若于履行期内完成予以补正的,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若于履行期届满后完成的,违约的合同当事人还应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

2018-03-07 11:04: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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