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福建法律咨询 > 漳州法律咨询 > 漳州强制措施法律咨询 > 诉讼第三人被法院传唤不去怎么办
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15052099995

找律师

18万律师在线服务

问律师

咨询身边的法律专家

查知识

更多更全的法律资讯

诉讼第三人被法院传唤不去怎么办

刘** 福建-漳州 强制措施咨询 2025.02.16 10:51:55 308人阅读

诉讼第三人被法院传唤不去怎么办

其他人都在看:
漳州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漳州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一)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这种第三人如同原告。要是收到传票后没有正当理由不来开庭,或者在开庭过程中没经过法庭允许就中途走了,这种情况就会被当作撤诉来处理。

(二)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法院有权强制其到庭。由于其和案件结果存在利害关系,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法院通常希望其参与庭审把事实弄清楚。即便其没有正当理由不来,也不影响案子正常审理和判决。不过第三人可能因为没到庭说话、提交证据,最后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 这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地位相当于原告,可参照此条。  

2025-02-16 18:15:04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处于类似原告地位。当法院传票传唤,却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在未经法庭允许的情况下中途退庭,这种情形会被当作撤诉来处理。这是因为其在诉讼中的立场如同启动诉讼的原告,应遵循诉讼程序要求。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和案件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法院通常会要求其到庭以查明事实,还可以据传其到庭 。即便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案件依旧能正常审理与判决。不过,该第三人可能因未参与庭审,无法陈述自身意见、提供相关证据,进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提醒:
无论是哪种诉讼第三人,都应重视法院传唤,积极参与庭审,避免因未到庭而遭受不利法律后果,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  

2025-02-16 16:17:17 回复
咨询我

1. 诉讼第三人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处理方式因第三人类型而异。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相当于原告地位,出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按撤诉处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可据传其到庭,因其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法院会要求其参与庭审查明事实。若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正常审理与判决,其可能因未到庭陈述意见、提供证据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2.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首先,法院在传唤第三人时,应明确告知其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确保其清楚知晓。
其次,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若存在可能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提前释明利害关系,促使其积极到庭。
最后,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第三人未到庭可能缺失的证据和意见,法院应依职权全面审查现有证据,确保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  

2025-02-16 14:18:34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诉讼第三人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按撤诉处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影响案件审理,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解析: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处于类似原告的地位,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就如同原告放弃了自己的诉求,所以按撤诉处理。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对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法院为查明事实,有权据传其到庭。即便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案件也能正常推进并判决。法院会依据现有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该第三人因未到庭发表意见、提供证据,可能面临对自己不利的判决结果。如果大家在诉讼过程中遇到类似问题,不确定自身权利义务,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2025-02-16 12:47:01 回复
咨询我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如同原告。要是经法院传票传唤,没正当理由却不到庭,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庭,就按撤诉来处理。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能传他到庭。因其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可能担责,常需参与庭审。即便其无故不到庭,也不影响案件审理判决,不过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2025-02-16 11:15:00 回复

《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了传唤的适用对象、条件、审批程序与时限。但在实践中,不少公安机关却并未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去执行,以致出现了使用传唤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既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传唤对象不合法。《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的适用对象应是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所谓不需要拘留、逮捕,既包括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也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尚未查清,暂时还不符合拘留、逮捕的条件。总之,多数犯罪嫌疑人不应该在传唤结束后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就拘留或逮捕,而实践中,被传唤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批准拘留的却占有较大比例,由于对犯罪事实的查证任务较大,极易导至超期羁押。  二、传唤未经局领导审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但在实践中,办案民警在使用《传唤通知书》时,多数未经领导审批,不仅程序上违法,而且也极易造成工作上的被动。  三、传唤超期。《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但在实践中,传唤(包括拘传)时间超过12个小时的问题却时常发生。  四、异地传唤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对传唤的讯问地点作了明确规定: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在实践中,异地传唤犯罪嫌疑人的现象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集中表现在对流动人口犯罪案件的侦办中,许多外地的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又回到了原籍,办案人员在需要传唤时,往往是通过邮局将《传唤通知书》邮寄过去,有的干脆打电话通知,要求其某年某月某日到本单位接受讯问。由于缺乏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传唤不到案的问题比较突出。  五、以传唤代替拘传。表现为:一些民警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不带任何法律文书,以拘传的方式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事后补办《传唤通知书》。更有甚者,对在逃犯也使用《传唤通知书》进行传唤,有失法律的严肃性和法律的拘束力。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对刑事传唤的概念认识模糊,特别是对它的适用对象和审批权限认识不到位。例如:部分办案人员对刑事传唤存在一种错误认识,认为《传唤通知书》不同于《拘传证》,可以不经领导审批。从事刑事侦查的民警对《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能精读的很少,多数民警满足于查字典方式,还有一部分民警不注意翻看业务书籍,对一些常用的法律条文不善于自己查找。  二是受传统办案习惯影响。目前,办案民警的执法观念较前几年有了较大转变和提高,但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在某些方面并未得到彻底根除。比如对待传唤,相当一部分民警就认为,12个小时的讯问期限太短,很多案子传唤不超期就破不了案。  针对刑事传唤适用过程中存在的种种误区及原因分析,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应采用以下措施:  一、将业务素质的高低与提职评奖直接挂钩,以激发民警的学习热情。缺乏对专业知识的学习是公安民警业务素质偏低的主要原因,因此,各基层公安机关应借当前开展“大练兵活动”的机会,大力加强对不同警种的业务培训,并定期进行法律知识测试,对成绩优秀者或者在执法质量考评中成绩突出者,在提职评奖时予以优先安排,对考试不及格、执法质量考评不达标者实行一票否决。通过利益刺激,增强民警的学习积极性,从而提高整体执法质量和水平。  二、进一步强化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意识教育,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刑事侦查人员要努力转变执法观念,异地传唤和拘传的应尽量取得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对传唤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要根据案情和已取得的证据材料,快速制定讯问计划和讯问提纲,灵活运用讯问的技艺和方法,争取在12个小时内突破案件,防止传唤超时。  三、建立完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应建立严格的传唤审批和内部监督制度。负责审核把关的各刑侦中队长、派出所长要切实负起责任,不能随意扩大传唤对象、延长传唤时间,更不能未经审批直接开具《传唤通知书》,对因案情紧急,来不及办理书面审批手续的,传唤结束后要及时补办相关法律文书;法制部门要定期对《传唤通知书》的存根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在执法质量考评和执法检查中,对传唤文书予以重点“关照”,注意查看传唤对象是否存在前面列举的几种问题。目前,省、市的执法质量考评实施细则中,只有对传唤超时的扣分标准,对其它问题区没有明确规定。笔者建议上级公安机关,在以后修订执法质量考评标准时,将这些项目纳入考评范围,明确扣分标准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