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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是否夫妻共有债权

徐* 河南-洛阳 夫妻债务咨询 2025.01.29 00:28:46 377人阅读

基金是否夫妻共有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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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买基金产生的权益,是夫妻共有的财产。这很好理解,毕竟钱是夫妻一起的,收益自然也该一起享有。
2. 要是能确定是一方用个人财产,像婚前财产这类去买基金,那相关权益就是个人的,不属于夫妻共有。资金来源在这就显得特别关键。
3. 离婚分割基金权益时,有约定就按约定来。没约定且是用共同财产买的,一般就均等分。
4.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比如购买时间、投资收益,还有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等,来做出合理判定。

2025-01-29 09:0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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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基金权益归属的关键在于购买资金的来源。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基金,那么该基金所产生的权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例如,夫妻婚后共同积攒的钱用于购买基金,由此产生的权益就是夫妻共有的。
(二)如果能清楚确定是一方用其个人财产,像婚前个人财产等购买的基金,相关权益则属于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有财产。比如,一方在婚前就有一笔存款,婚后用这笔存款购买基金,该基金的权益就属于这一方个人所有。
(三)当涉及离婚等情况需要对基金权益进行分割时,首先看双方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就按照约定来处理。例如,夫妻双方曾签订协议,明确约定了基金权益的分割方式,那就按照协议执行。
(四)若双方没有约定,而基金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一般按照均等原则进行分割。比如,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基金,在离婚分割时,通常会平均分配基金权益。
(五)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各种因素作出合理判定。这些因素包括购买时间,比如是婚前还是婚后购买;投资收益情况,收益高还是低;以及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等。例如,一方在家庭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务和照顾子女的责任,法院可能会在分割基金权益时适当予以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025-01-29 07:12: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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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金权益归属,关键看购买资金来源。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基金产生的权益属夫妻共有财产;若能确定是一方个人财产(如婚前财产)购买,相关权益则为个人财产,非夫妻共有债权。

在面临离婚等需分割基金权益的情况时:
1. 有约定从约定,这体现了对双方自主协商意愿的尊重。
2. 无约定且为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一般均等分割,保障双方基本权益。
3.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判定,如购买时间、投资收益、双方对家庭贡献等。

建议夫妻双方在购买基金时,可提前明确约定权益归属,避免日后纠纷。若发生争议,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资金来源证明、投资记录等,以利于权益维护。

2025-01-29 05:12: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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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买基金产生的权益属夫妻共有财产;一方用个人财产买基金的相关权益属个人财产,非夫妻共有债权。离婚分割基金权益时,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且为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一般均等分割,法院会综合因素合理判定。
法律解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基金产生的权益自然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一方用明确的个人财产购买基金,其权益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这是基于财产来源的明确界定。
2、在离婚涉及基金权益分割时,遵循“约定优先”原则,尊重双方意愿。若没有约定且是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均等分割体现公平原则。同时,法院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判定,是为了更合理地处理财产分割问题,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如果您在这方面有具体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025-01-29 03:15: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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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资金来源定归属:婚姻存续期内,用夫妻共同财产买基金,产生的权益属夫妻共有财产;若能确定是一方个人财产(如婚前财产)购买,相关权益则为个人财产,非夫妻共有债权。
2. 分割遵循约定优先:离婚等情况下分割基金权益,若双方有约定,按约定执行。
3. 无约定按原则及综合判定:没有约定且是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一般均等分割。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多因素判定,如购买时间、投资收益、双方对家庭贡献等。比如购买时间早且一方对家庭经济贡献大,可能在分割时适当倾斜。

提醒:
在涉及基金权益分割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财产来源及投资情况的证据,若案情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1-29 01:28:22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与B系夫妻关系,A以自己的名字对外借钱给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与B系夫妻关系,A以自己的名字对外借钱给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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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4 164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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