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社保体制下,常见的社保纠纷主要集中于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乃是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此种纠纷特指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劳动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用人单位由于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导致其无法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请求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通常涉及到工伤损害赔偿以及医疗保险赔偿等多个领域。
其次,参保纠纷则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但却未能如期实施,劳动者因此要求与用人单位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争议。
再次,不缴、少缴或者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纠纷,这是指在社保关系确立之后,用人单位未能尽职尽责地履行缴费义务的几种具体表现形式,属于社会保险费缴纳过程中的瑕疵行为。
最后,社会保险金发放纠纷也是一类较为常见的社保纠纷类型。
在社保领域中,我们时常遇到四类典型的纠纷问题:
首先,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这一纠纷主要涉及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劳动者依据国家法律及法规的相关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其因为未足额支付、延迟支付或未能按时支付社会保险费用等行为导致的社会保险福利权益损失方面的赔偿请求,在司法实践中,这类纠纷通常涵盖了工伤损害赔偿纠纷以及医疗保险赔偿纠纷两个方面。
其次,参保纠纷。这一纠纷主要针对的是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但却未能如期进行,劳动者因此提出要求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争议。
再次,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纠纷。这一纠纷主要关注的是社保关系建立之后,用人单位未能积极履行缴费义务的几种具体表现形式,属于社会保险费缴纳过程中的瑕疵行为。
最后,社会保险金发放纠纷。
解析:
企业员工社保问题颇为复杂,最常见的社会保障争议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社会保险损失补偿范畴内的劳动争议。此类争议的实质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作为受害者的劳动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请求,要求其对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未缴纳、少缴纳或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行为导致的社会保险福利享受权受损进行补偿,具体而言,这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转化为工伤赔偿争议及医疗保险补偿的争议。
其次,参保争议。这种争议的核心在于用人单位应依法必须参与社会保险,但却未能按照规定执行,此时,劳动者有权要求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再次,关于不缴纳、少缴纳或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争议。这类争议主要涉及到社会保险关系建立之后,用人单位未能积极履行缴费义务的几种表现形式,可以被视为社会保险费缴纳过程中的瑕疵行为。
最后,社会保险金发放争议。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六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往往这些情况发生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也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继而引发纠纷。
《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在此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受益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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