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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责任追究是怎么追究的呢

何* 澳门-嘉模堂区 高空坠物咨询 2018.02.13 07:34:59 9人阅读

律师你好,我朋友的小区里发生了高空坠物事故,造成一人重伤,请问一下律师高空坠物责任追究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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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致人重伤,不能确定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比如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确认是某一座建筑十楼到二十楼悬挂物脱落导致伤害,那么建筑中十楼到二十楼的住户除非可以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2018-02-13 07:38: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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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相信了解以下内容后,你就知道高空坠物责任追究是怎么追究的了
一、承担责任:
民法中有个名字叫“好意实惠行为”,也叫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的行为,比如搭便车、允诺请客吃饭等,这些方面可能认为当事人间的行为不构成合同关系、侵权关系,是不能追究责任的。从这个问题上,乙是好意施惠行为,不具有过错,不对外承担责任;
民法还有一个名词“先行行为”,如果先行行为使后行为处于危险或已经遭受实际损失,先行行为和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先行行为者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前提是看先行行为者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对于归责原则,通说采用客观标准,即以另外理性的第三人判断,显然,乙存在过失,承担责任;
索赔问题和承担责任有时分离,行人只能针对坠落物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进行索赔,管理所有人索赔后,可以向乙追偿;由于乙是无偿照看,乙可以减轻或免于追偿。

2018-02-13 07:36: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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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高空坠物怎么追究责任这个问题高空坠物的归责原则是这样的1、被砸者只要证明其路过该处且被该楼上坠物砸伤,就完成了他的举证。剩下的就是盖楼业主举证自己未抛物。未能举证或者确系无法找到实际抛物者的,该楼道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对被砸者负责,由于被砸者不可能提供证据证明某一业主抛物,要求被砸者举证不现实,故而适用于举证倒置。2、如果房屋是出租的,那么房东和租赁者共同赔偿。租赁者是实际居住房屋,对房屋安全性附有直接责任,其可预见预防而没有对老化玻璃进行处理或及时通知房东处理。而房东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则需要承担相应的监管义务,未能尽到义务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义务。因此,高空坠物的归责原则是适用于法律中举证倒置原则,即受害人只需要证明自己被高空中的坠落物体砸伤,剩余的举证责任则由居住的业主证明。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怎样的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原告提出的主张不由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主要有以下6种情形: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我国《专利法》规定:“在发生侵权纠纷的时候,如果发明专利是一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如果被告提不出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的证明,则推定其行为为侵权行为,应承担败诉的结果。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我国的《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3条还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此证明责任也只能由被告承担。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造成上述环境污染,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都要承担民事责任,这也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但是被告能够证明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是不可抗力或受害人自己及第三者故意或过失所致,被告可不承担责任。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由上述原因致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免责。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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