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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农村房屋征收纠纷案件怎么找律师

代** 内蒙古-巴彦淖尔盟 房屋拆迁咨询 2024.10.09 16:00:19 418人阅读

滁州农村房屋征收纠纷案件怎么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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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房地产争议的诉讼请求通常并不能借助于法律援助来寻求帮助。尽管法律援助提供了广泛的服务范畴,但其却不包括房地产争议诉讼这个领域。
然而,对于那些由于经济上的困境而无法雇佣律师代表他们处理案件的广大公众群体,如残疾人、青少年、老年人群体、女性以及农民工等,只要他们的合法利益受到不法行为的侵害,或者是由与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障有关的纷争引发的问题,都可以向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交申请,从而获得必要的法律支援。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024-10-09 18:1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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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房地产争端领域的诉讼请求往往无法通过法律援助这一途径来寻求帮助和支持。尽管法律援助服务旨在为广大民众提供法律支持,但其所覆盖的事项并不包括房地产纠纷的诉讼环节。
然而,针对那些因经济条件限制而无法委托律师代理的社会群体,例如残障人士、未成年人、老年人群体、女性以及农民工等,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或者是由于涉及到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障方面的争议而产生问题时,都可以向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交申请,以便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和支持。

2024-10-09 16:45: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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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及房地产争议的法律诉讼请求,一般情况下难以借助于法律援助得到妥善处理。尽管法律援助项目所涵盖的事项范围广泛,但实际上,它并未包含房地产争议诉讼这一特定领域。不过,对于那些因经济状况欠佳,以至于无力支付律师费用进行法律维权的社会大众,如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公民、女性以及农民工等人群体来说,若其合法权益遭到非法侵害,或是涉及由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障权益引发的纠纷问题时,都可以向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交申请,以便获得相应的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

2024-10-09 16:33:40 回复

《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征地和占用农村集体土地两种情形涉及的房屋拆迁。这两种情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在于拆迁对象的一致性,都是针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实施的拆迁,正是基于征地和占地拆迁的这种共性,将其一并纳入《办法》。《办法》规定了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统筹全市情况,拟定管理措施及有关补偿的标准计算办法、评估规则;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包括宅基地区位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区县国土房管局承担拆迁许可证发放、拆迁实施方案审批以及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行政裁决等具体工作。《办法》同时也充分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明确规定旧村改造、乡镇公共、公益事业的拆迁补偿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自行决定,符合了农村管理情况。拆迁补偿安置鉴于农村集体宅基地的拆迁与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有一定的差别,在补偿安置方式上,结合农村房屋拆迁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了三种方式,即货币补偿、房屋安置(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安置、农民上楼安置)和条件许可的地区可以实行的另批宅基地安置。在货币补偿问题上,实行房、地分开的补偿原则,即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补偿,宅基地按照区位进行补偿。《办法》突出以对地的补偿为主,同时,也有利于解决当前突出存在的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难以认定的问题。宅基地的区位补偿,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公布的《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以乡镇为单位确定。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补偿。这些规定,既符合实际情况,满足了农民的需求,也解决了拆迁成本过高的问题。占征地不同对待目前国家对征地从管理权限到管理程序都有相对比较系统的规定,同时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而对占地,只作了严格限制占地的规定,同时规定了占地主体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办法》根据征、占地的不同,对两者的拆迁、补偿、安置作了相应的区别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拆迁实施方案的制定不同。征地中的拆迁实施方案,必须考虑经批准的征地方案中的有关内容并与之衔接。占地中的旧村改造拆迁实施方案,则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经讨论通过的拆迁实施方案不需要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但要上报备案。第二,强制执行方面的不同。对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属于征地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属于占地的,由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第三,补偿标准适用上的不同。占地中的旧村改造拆迁房屋的,可以用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双方仅就被拆房屋的重置价和安置房的建安造价结算差价。但实行这种补偿安置方式的,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此外,对于条件允许的,还可以另批宅基地安置被拆迁人。土地管理法规明确规定了“一户一宅”的原则,同时北京市也有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规定(市政府1989年39号令),因而在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时,按照宅基地区位价格补偿时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的,并不是有多少宅基地都给予补偿,而只是按照规定的标准面积予以补偿。规定了“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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