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拘押者处在行政拘留阶段之时,拘留所将会对他们实行各种多元化的教育方式,其中包括集体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以及心理矫正,同时也会鼓励亲朋好友进行劝解,配合社会力量进行帮教,甚至可以让曾经有过类似经历的人员现身说法,以期达到更好的教育效果。拘留所必须在被拘押者进入拘留场所后的24小时内,进行首次的谈话教育;而在释放之前,还需进行最后一次的谈话教育。对于被拘押者的集体教育课程,每周至少要保证10个课时的学习时间。
2024-09-29 10:15:00 回复
在实施行政拘留这一执法行为的过程中,拘留所在保障被拘留人基本权益的同时,亦注重对于其的教育改造工作。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体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心理矫治、亲友规劝、社会帮教和现身说法等多元化形式。按照规定,拘留所应在被拘留人入所后的24小时内,开展首次谈话教育;而在解除拘留之前,同样需要进行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
此外,拘留所还需确保被拘留人的集体教育课程每周不少于10个课时。
解析:
在实施行政拘留期间,看守所将采取多元化的方式对被拘留人员进行教育,这些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体教育、分类教育、个人教育以及进行心理辅导治疗、亲属规劝、社会各界的帮教支持和典型事例的示范影响等多种形式。
依据规定,看守所应对每名被拘留者自进入拘留场所起24小时内开展首次谈话,并在释放他们之前再次进行谈话。
同时,对于被拘留者的集体教育课程安排,每周应保证至少达到多达10课时的培训量。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由拘留所登记、收发。
发现信件内有可能夹带违禁品的,拘留所民警可以责令被拘留人当面打开信件予以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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