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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查立案有法官审查吗都审查哪些方面

胡* 吉林-通化 受理范围咨询 2018.02.06 10:08:45 9人阅读

你好 最近我的朋友想要去法院申请起诉老板。但是不知道要怎么办。请问法院审查立案有法官审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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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要件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法院的审理要件,表现为法院的审理资格,比如管辖等;二是当事人的审理要件,即当事人能力、诉讼能力等;三是诉讼标的的审理要件,即权利的可诉性、重复诉讼等。
是否具备审理要件,是社会纠纷与法律案件、案件与可审理案件的区别所在。如果不具备审理要件,实际上就意味这个案件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案件,或是属于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2018-02-06 10:18: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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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审查证据及证据线索,是否达到立案的条件。一般来说审查诉讼主体、管辖、案由、主要证据等以上便是法院审查立案有法官审查吗都审查哪些方面的相关内容

2018-02-06 10:10:45 回复

一、【普通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材料的,在补充材料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126条、208条)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并办妥有关诉讼收费事宜后,3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相关审判庭。(审限管理规定第14条,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7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86条)二、【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第三人撤销之诉)、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93条)三、【法院受理人数众多且无法确定案件的公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54条)四、【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后交纳诉讼费的时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199条)五、【特殊案件按撤诉处理的再立案】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24条)六、【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的立案】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自失踪之日起满4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345条)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是人案矛盾更加突出。在原立案审查制的情况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群众法律维权意识的提高,基层案多人少的矛盾就已凸显。立案登记制实行后,案件数量大幅增加,特别是近期,最高院又配套出台了《关于调整高级和中级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将基层受理民商事案件的标的提高到原来的10倍,基层案多人少、审判资源有限的矛盾更加突出。且出现了各种新类型案件,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求落实养老保险待遇的诉讼、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退役军人要求落实安置待遇的诉讼等,基层审判、执行工作面临新的压力和挑战。  二是立案效率明显降低。根据上级规定,对当事人的、自诉和申请,应当先行登记并出具《人民收取诉讼材料清单》。该清单一式三份,由当事人填写,经立案部门核对后,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确认后签收。有些当事人文化程度不高,提笔问字;甚至有些当事人嫌麻烦,明确表示不愿填写或要求法官代为填写;另外,填写清单大概需要半个小时的时间,然后再办理立案手续,并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原来立案只需10分钟即可办理完毕,目前至少需要40分钟,严重影响了立案效率。  三是答疑解惑工作量大面广。实行立案登记制后,当事人普遍认为立案就是简单地登记一下,无需任何审查即可立案,认识上存在误区。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的原则,现行法律只原则规定了立案受理的条件,并没有明确规定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因此,立案工作人员很难给当事人解释清楚什么案件可以受理、什么案件不属于的受案范围,需要反复解释,工作量大幅度增加。  四是恶意诉讼难以防范。目前,社会的不客观导向使部分当事人利用立案登记制“缠诉”、“滥诉”及虚假诉讼。有的申请人超过必要合理限度,提出与自己生产生活无关的信息公开申请;有的当事人出于拖延时间、抗拒执行等目的,利用立案登记制进行缠诉或恶意诉讼,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  五是个别单位关怠政、懒政。立案登记制实行后,有些单位或在遇到自己不愿意或者处理不了的问题时,草率地为相对人“出谋划策”,告知当事人走法律程序,将行政相对人推至;有的甚至无根据地在答复意见中告知相对人权利和期限,当工作人员告知该类纠纷不属主管时,很多当事人会认为在推诿,出现缠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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